中央编办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以下简称国发24号文)的要求,确保5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特别是实有人员只减不增目标的实现,经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决定自2005年9月开始,对各地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督促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各地采取了哪些措施贯彻落实国发24号文有关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特别是实有人员的要求。
(二)各地采取了哪些措施严格控制乡镇领导职数,是否存在超职数配备乡镇领导干部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情况;各地对县乡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采取了哪些监督、考核措施以加强县乡两级机构编制管理。
(三)各省(区、市)对乡镇人员编制是否实行了总量控制。各地是否明确了乡镇的行政、事业编制,并在乡镇进行公布;对招录乡镇人员是否进行了严格的控编审批,是否存在超编进人等问题。
(四)县级财政是否严格按照乡镇人员编制核拨经费,对严格控制乡镇干部公务消费采取了哪些有效的措施。
(五) 2000年-2004年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实有人员变化情况;各地推行“编制实名制”等控编制度的情况;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方式和方法
本次督促检查采取各地自查和中央有关部门联合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各地要按照督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查中,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务求实效。通过自查,摸清底数,完善台帐,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意见和建议。自查的具体方法由各省(区、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查结束后,形成自查报告报送中央编办。
中央编办将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督查。督查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个别访谈、座谈会等形式。督查组先直接到随机确定的县(市)和乡镇进行督促检查。在县(市)、乡镇的督查结束后,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县(市)、乡镇有关领导反馈,提出整改工作的建议。在省(区、市)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同省(区、市)交换意见,通报督查情况,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一些突出问题提出初步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
三、时间安排
各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开始自查。
联合督促检查自9月中旬开始。具体督查时间、地点和督查组成员名单另行通知。
四、督查结果的处理
对督查中发现好的做法,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对突出问题,按程序报批后,在全国机构编制系统内通报;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 监察部 财政部
信息来源:中央机构编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