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

访问次数: 9504                        发布时间:20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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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

     镇是县域经济的重要载体,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节点,是加速推进县域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在全省选择部分经济实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镇实施扩权强镇试点,对促进安徽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加速崛起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现就在全省实施扩权强镇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为核心目标,以规划为龙头、产业为支撑,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推进行政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试点镇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增强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努力把试点镇建设成产业集聚区、人口集中区、和谐社会示范区。

    (二)总体目标。

    综合考虑经济实力、人口规模、发展潜力等因素,在全省选择一批试点镇(名单附后),通过政府推动、体制创新、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大力提高试点镇综合实力,力争经过5年或更长一段时间的努力,在全省形成一批规划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经济实力雄厚、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社会和谐发展的小城市。

    (三)基本原则。

    1、统筹发展,协调推进。按照有利于统筹协调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原则,促进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生产和生活条件同步改善,建设和管理同步加强,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2、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区位特点、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发挥比较优势,明确功能定位,着力培育产业特色和城镇特色,形成竞相发展的良好格局。

    3、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按照“该放的要坚决放,该管的要切实负责管好”的原则,赋予试点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努力做到权力与责任相匹配,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用人与任务相适应,待遇与贡献相挂钩,充分调动试点镇加快发展的积极性。

    4、高标准起步,走可持续发展路子。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注重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强化科学发展引导力。着眼区域发展全局,注意突出本地特色,做好试点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交通、水利、环保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操作性,建立规划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加快特色产业培育和集聚,强化产业发展支撑力。把培育特色产业、壮大特色经济作为促进试点镇发展的核心内容,加快产业集聚步伐,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产业与城镇互动发展的良性格局。鼓励和引导各地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产业基础等方面的优势,一手抓民营经济发展,一手抓招商引资,打造各具特色的工业强镇、商贸重镇、旅游名镇等。

    (三)提高社会事业发展和管理水平,强化公共服务能力。结合民生工程的实施,加大对试点镇社会事业的投入,建设和完善“一校一园(标准化学校、中心幼儿园)、二院(中心卫生院、敬老院)、二站(综合文化站、农村综合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四)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综合承载力。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兼顾、完善功能的原则,加快试点镇道路、供电、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卫生、广播电视、网络通讯等建设,进一步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设施体系,并建立健全公共设施维护机制。

   

    三、主要扶持政策和改革措施

    (一)依法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和执法权。简化项目审批服务环节,需上报国家、省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试点镇办理预审,报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见文行文”,予以转报;其他项目由试点镇办理备案预审,报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见章盖章”,予以备案。按照“统一签订委托协议、统一规范操作流程、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统一授牌授印”的要求,在城管、环保、劳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工商等领域,依法委托试点镇行使部分县级行政审批许可和处罚权,并可成立综合性的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具体处理相关事宜。所有下放、委托给试点镇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一律进入镇便民服务中心,实现“一站式服务”。

    (二)赋予试点镇一定的规划建设管理权。在试点镇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分局,由试点镇政府和县级规划主管部门共同领导,以镇政府为主。试点镇规划建设分局受县级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确定镇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镇区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核发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试点镇要做好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积极探索房屋转让、租赁、入股、抵押的途径和办法。

    (三)实施鼓励试点镇发展的财政政策。在“乡(镇)财县管”财政体制下,认真执行试点镇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财务审批权“三权不变”原则,构建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建立财政超收激励机制,以2008年财政收入为基数,超收部分由县级财政全额返还试点镇,一定5年不变。在试点镇辖区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予以全额返还,优先用于试点镇的土地开发和城镇建设;征收的矿业权价款县级留成部分,以及县级发证所征收的采矿权价款,由县级财政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

    (四)加大对试点镇的投入。省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试点镇建设的支持力度。试点镇符合条件的产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投资,支持试点镇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发挥中心城市对试点镇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中心城市逐步将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及公交线路向试点镇延伸。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试点镇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试点镇新增各项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镇设立分支机构或网点,今明两年每新设一个分支机构或网点,省财政给予1030万元奖励。鼓励试点镇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改善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融资服务。支持试点镇组建城镇建设投资公司等政府融资平台。吸引各类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试点镇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产业功能区建设。

    (五)着力增强产业集聚能力。按照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鼓励和支持试点镇结合城镇总体规划,科学合理规划建设产业功能区,并为长远发展留足空间。进一步明确产业功能区定位,引导镇域范围内和周边村镇的企业向产业功能区集聚,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支柱产业,培育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支持产业集聚程度高、特色鲜明、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功能区筹建省级开发区。鼓励发展专业市场、物流、金融、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改善产业配套条件。

    (六)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充分考虑试点镇的发展需要,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各地应从省里切块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适当数量用于支持试点镇发展。要以土地整治为抓手,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建设用地置换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支持和鼓励试点镇开展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做到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要进一步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方式,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规范流转。要加强国土资源中心所建设,切实发挥其在确权发证、加强宅基地管理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作用。

    (七)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试点镇在核定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根据需要可自主设立机构。在全县(市、区)乡镇行政编制、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编制总额不突破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试点镇的编制。试点镇占编退居二线人员原则上纳入镇在岗人员管理,安排工作,并参加年度考核,享受在岗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现退居二线人员3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不占编,腾出的编制专门用于招录新进人员。在每年的公务员招录计划中,专项安排一定数量指标用于试点镇招录公务员。县(市、区)在试点镇派驻单位(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镇党委同意,并参加当地镇政府年度考核;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镇党委可以提出书面调整建议。试点镇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经考核工作实绩突出的,可按副县级高配,并在本镇继续连续工作5年方可交流调整。

    (八)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试点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支持试点镇社会保障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指导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制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试点镇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扩大各类保险覆盖面,规范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普及新型合作医疗,深化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增长机制。鼓励试点镇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办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凡在试点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流转。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里成立实施扩权强镇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督促指导。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上下联动,通力协作,主动作为,强化指导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试点镇发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三)建立考核机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直各有关部门抓紧拟定试点镇发展的分阶段目标,研究建立试点镇发展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价制度,每年根据考评结果对排名前列的镇给予表彰奖励。建立试点镇进入和退出机制,对未纳入试点,但发展较快、达到一定经济实力的镇,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向省领导小组申请,定期进行增补;试点镇连续两年考核评价达不到要求的,退出试点镇序列。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试点镇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支持试点镇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第一批试点镇名单

    附件 第一批试点镇名单(共150个)

   

    合肥市(9个):长丰县下塘镇、岗集镇、三十头镇,肥东县撮镇镇、桥头集镇,肥西县三河镇、花岗镇、高刘镇、小庙镇

    淮北市(5个):濉溪县刘桥镇、韩村镇、五沟镇、百善镇,杜集区石台镇

    亳州市(5个):谯城区古井镇、十八里镇,涡阳县高炉镇,蒙城县许疃镇,利辛县张村镇

    宿州市(7个):埇桥区符离镇、朱仙庄镇,灵璧县渔沟镇,泗县草沟镇,萧县杜楼镇、杨楼镇,砀山县周寨镇

    蚌埠市(3个):怀远县马城镇,五河县沫河口镇,固镇县刘集镇

    阜阳市(9个):颍州区三十里埠镇,颍泉区伍明镇,颍东区插花镇,界首市光武镇,颍上县谢桥镇、迪沟镇,太和县肖口镇,临泉县滑集镇,阜南县黄岗镇

    淮南市(9个):凤台县新集镇、岳张集镇,田家庵区安成镇,大通区上窑镇、洛河镇,谢家集区望峰岗镇,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潘集区平圩镇,毛集实验区毛集镇

    滁州市(17个):南谯区乌衣镇、腰铺镇、沙河镇,天长市秦栏镇、汊涧镇、铜城镇、杨村镇,来安县半塔镇、汊河镇、水口镇,定远县炉桥镇,凤阳县临淮关镇、刘府镇、武店镇、大庙镇,全椒县十字镇,明光市女山湖镇

    六安市(8个):金安区三十铺镇,裕安区城南镇,寿县安丰镇,霍邱县姚李镇,舒城县杭埠镇,金寨县斑竹园镇,霍山县落儿岭镇,叶集试验区叶集镇

    马鞍山市(1个):当涂县博望镇

    巢湖市(18个):居巢区槐林镇、黄麓镇、炯炀镇、柘皋镇,庐江县汤池镇、矾山镇、泥河镇、龙桥镇,无为县二坝镇、石涧镇、高沟镇、白茆镇,含山县运漕镇、林头镇、仙踪镇,和县沈巷镇、香泉镇、乌江镇

    芜湖市(11个):弋江区火龙岗镇,芜湖县方村镇、六郎镇、陶辛镇、花桥镇,繁昌县孙村镇、荻港镇、新港镇,南陵县许镇镇、三里镇、弋江镇

    宣城市(13个):宣州区狸桥镇、水东镇、水阳镇、孙埠镇,宁国市中溪镇、港口镇,广德县新杭镇、邱村镇、誓节镇,绩溪县临溪镇,泾县云岭镇,郎溪县十字镇,旌德县庙首镇

    铜陵市(2个):铜陵县钟鸣镇、顺安镇

    池州市(7个):东至县大渡口镇、东流镇,贵池区梅街镇、牛头山镇,石台县七都镇,青阳县陵阳镇、木镇镇

    安庆市(15个):宜秀区大龙山镇,大观区海口镇,桐城市金神镇、双港镇、新渡镇、吕亭镇,怀宁县石牌镇、月山镇、茶岭镇,太湖县徐桥镇,潜山县源潭镇,枞阳县横埠镇,岳西县温泉镇,望江县高士镇,宿松县复兴镇

    黄山市(11个):屯溪区黎阳镇,徽州区潜口镇、西溪南镇,歙县北岸镇、深渡镇,黄山区耿城镇、汤口镇,休宁县溪口镇,黟县宏村镇、西递镇,祁门县金字牌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