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

访问次数: 1982                        发布时间:20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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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122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任务分解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要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对困难较多的骨干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实行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等。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各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尽快落实到企业,充分发挥引导和放大作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

三、认真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12年,暂缓调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等。)

四、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对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研究逐步由地税部门征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2012年,暂缓征收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铁路护路联防费,由省市县财政分担。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查处力度。(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水利厅、省综治办等。)

五、2012年,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可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一般降幅不低于30%;可使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不低于上年度结余额的30%;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等。)

六、2012年,对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当地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省内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20—25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市人民政府等。)

七、2012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200—12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相应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等。)

八、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地产品。鼓励购买省产汽车、农机设备、重大装备等产品,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管局、省农委等。)

九、在省内外和境外开展省产品促销活动,组织参加各类产销对接会,搭建销售平台,扩大产品销售。(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等。)

十、加快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

十一、加强煤电油气运调度,建立煤电供需奖惩制度,落实省内煤电供需合同,确保不出现无计划拉闸限电,确保重要物资及时供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等。)

十二、重点围绕电子信息、汽车和装备制造、材料和新材料、新能源、食品医药、纺织服装、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打造若干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5000亿元级以上大产业。在不改变现有管理权限和管理渠道的前提下,统筹利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技改等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培育和发展主导产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

十三、在集约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省里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年度供地计划时,对主导产业发展用地给予优先保障,对符合单独选址用地条件的主导产业重大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等。)

十四、按照转型发展的要求,重点围绕主导产业,抓紧谋划一批新的重大项目,2012年全省新增“861”项目储备规模5200亿元以上。加快推进在建续建项目。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加强与国家部委的对接,争取更多支持。完善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确保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超过1300个,年度投资2000亿元以上。各地要优化投资结构,谋划和推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十五、落实促进民间投资政策,重点围绕市政设施、高速公路、保障性住房、社会事业等领域,推出一批项目吸引民间资金进入。(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十六、鼓励全民创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残疾人设立5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但须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免收注册登记费。(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等。)

十七、大力推进城镇化“11221”工程,加大城市、县城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步伐,加快大中城市老旧小区整治和城中村改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等。)

十八、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确保10月底前新增40万套保障性住房全部开工建设,年内基本建成25万套。各级政府要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2012年省财政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不低于上年。中央政府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争取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城市范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管局,各市人民政府等。)

十九、落实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按国家规定对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适当予以优惠。(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等。)

二十、对供而未建闲置2年以上的项目用地进行清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协议规定期限内建而未满和未达到规定投资强度标准的项目用地进行清理,依法进行处置。清理出的土地优先保证急需用地的重点项目需求。(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等。)

二十一、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广泛开展农业科技服务活动。加强在地作物田间管理,强化抗灾减灾措施,保障农资供应,千方百计夺取夏季粮油丰收。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着力推进高产创建,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气象局、省供销社等。)

二十二、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进一步开展塘坝扩挖、沟河清淤和小型泵站更新改造。(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等。)

二十三、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拉动农村消费需求。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等。)

二十四、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和新兴文化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发展改革办公室等。)

二十五、加强市场物价调控,及时监测价格动态,保障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管,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落实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

二十六、省财政统筹安排有关专项资金,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50%补贴,对中小企业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等发生的费用给予30%奖励。对2012年扩大出口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企业进口先进设备促进技术改造,对机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每美元奖励2分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

二十七、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以投资合作带动贸易、技术、资源等合作。鼓励建立和并购研发机构、营销网络。支持组建“走出去”企业联盟,提高“走出去”组织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二十八、鼓励各地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招商,锁定重点目标企业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精准招商。对将总部迁至我省境内的大中型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等。)

二十九、深入挖掘与央企、知名民企和境外企业合作潜力,加强跟踪调度,确保已签订的合同类项目尽快落地,意向和协议类项目尽快转化为合同类项目。(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三十、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扩区升级。鼓励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合作园区,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以及跨国公司、央企、战略投资者对其进行整体开发。鼓励发展“飞地经济”,积极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利益分享机制,开展国际、省际之间的广泛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等。)

三十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用足用好已有信贷规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积极协调落实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大型商业银行等合作协议确定的信贷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贷款展期。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力度,对新增存贷比超过上年和全省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等。)

三十二、进一步加强银企对接,重点向金融机构推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转型发展导向的项目,推介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定期调度和通报银企对接情况。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退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支持类、维持类”管理的融资平台的信贷投放。支持具备条件的市级政府融资平台与信托公司开展合作,通过信托贷款等方式扩大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等。)

三十三、加大资本市场筹资工作力度,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力争今年进入上市发审程序的企业超过20家,积极支持已上市企业再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等。)

三十四、鼓励企业发行债券和票据,2012年成功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省财政按发行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

三十五、严格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企业贷款不得与其存款挂钩,不得变相收取手续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和推销其他金融产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三十六、融资性担保公司除担保费外,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取保证金,不得以收取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提高保费。政府性担保公司要在2011年基础上继续下调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等。)

三十七、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大力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来皖设立分支机构,争取信贷增量资源;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在皖北地区和大别山区设立分支机构,延伸营业网点;加大村镇银行组建力度,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省农村信用联社。)

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担负起牵头抓总责任,相关部门要积极作为,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尽快组织实施。各部门实施方案415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将于近期组织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