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准确掌握全市各县(区)重点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紧急事项,根据省编办《关于印发<安徽省机构编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精神,近日池州市编办印发了《关于贯彻<安徽省机构编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实施意见》,确定从2012年起在全市机构编制系统建立机构编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定期报告和专事专报相结合的方式。要求各县(区)编办按照《安徽省机构编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规定,每半年将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向市编办进行专题报告;规定对重要政策、重点工作、专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等重大事项,重大社会事件,重大体制机制创新,专项监督检查以及重点督办举报件、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实行专事专报、随时报告。
《实施意见》要求全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逐级上报”的原则,对上报情况认真核实,严禁弄虚作假。将机构编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对执行不力的,在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取消当年年度机构编制系统内评先评优资格。对因未按时报告机构编制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不良影响的,将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池州市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