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完成蚌埠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调整和机构编制移交工作

访问次数: 5263                        发布时间:20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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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求,省编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目前已全面完成蚌埠铁路运输法检两院管理体制调整及机构编制移交等相关工作。

蚌埠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移交我省后将分别迁址合肥,并更名为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行使县级人民法院职权,其管辖的铁路案件上一级法院仍为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地方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为省检察院派出机构,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职权,行政管理由省检察院负责,检察业务仍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