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建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巡视制度

访问次数: 1552                        发布时间:201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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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全市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安徽省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近日池州市制定出台了《池州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巡视制度(试行)》(池编[2012]40号)。

《制度》对全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巡视的对象、主要内容、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县(区)每年开展不得少于两次巡视工作。通过组织专门巡视组开展不定期巡视,对巡视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徽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告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后作出相应处理。(池州市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