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有效控制行政成本和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建立的一种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核准、使用、入编、入库、省市县(区)信息数据网络连通等多部门多环节相互制约、联动的管理模式,是确保设置的机构与审批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审批的编制、岗位、领导职数相对应,入库人员与财政供养、日常管理人员相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乡(镇)、街道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非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上报的单位不在此列)。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四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人员。
(一)机构实名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内设(下设、派出)机构、经费预算形式、隶属关系等。
(二)编制实名管理的内容包括:编制类型、编制限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等。
(三)人员实名管理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学历、参加工作时间、职务(职称)、出入编途径、隶属科室(部门)、身份证号、人员结构(岗位)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并负责出入库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的采集、审核、录入、更新、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组织、人社部门依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和市(县、区)委、市(县、区)政府、市(县、区)编委的文件及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编制使用计划通知单》、《晋升职务通知单》、《编制通知单》、出入库人员信息(即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变动工资审批表》等材料加盖“实名制管理审核专用章”予以确认)等有效材料,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招聘(录用)、工资待遇标准核定、干部任免等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县、区)委、市(县、区)政府、市(县、区)编委的文件及组织、人社、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编制通知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变动工资审批表》(工资统发电子版数据)、入库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等有效材料,核拨机关、事业单位经费,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第八条 市、县、区直机关除做好本机关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的采集、录入、上报工作外,对所属单位上报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数据负有审查、把关等职责。
第九条 各县(区)编办负责本县(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的采集、审核、录入、更新、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 市区新设立机构和新入编人员以及纳入安徽省机构编制信息管理系统实名制数据库的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填报《实名制管理动态管理信息申报表(行政)》、《行政机关人员基本信息表》或《实名制管理动态管理信息申报表(事业)》、《事业单位人员基本信息表》以及电子版数据(表样及填报要求参见蚌编办〔2010〕47号等文件),经主管部门(或区编办、高新区人事劳动局、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审核盖章后,与批文、《机构编制管理簿》、《编制使用计划通知单》、《晋升职务通知单》、《入编通知单》、《蚌埠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蚌埠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文域名注册等材料一并送市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管理手续。
龙子湖、蚌山、禹会、淮上四个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网络信息数据的录入、更新,需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再予进行。具体工作部署及相关手续的办理,仍由各区编办负责。
各县新设立机构和新入编人员以及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发生变化的,其所填报的表格、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县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具体手续,并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的部署和信息数据的录入、更新、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撤、并、转的机构,由主管部门持相关批文及其它有效材料到组织、人社、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划转、机构(岗位)注销、经费供给渠道和实名制信息数据的调整、删除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上划的机构编制人员或下达的编制,则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直接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调整或删除。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部门每年末向财政部门提供本年度实际出入库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作为确定下一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经费预算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数据通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加强配合,及时通报、校核业务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研究分析实名制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提出调整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确保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地推进和实名制信息资源共享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应当通过网络或以其它形式及时向单位和社会予以公示,以扩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监督检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和《安徽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一)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人员统计信息数据的。
(二)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三)在机构编制实名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妨碍、干预机构编制实名制监督检查工作或机构编制实名制违纪责任追究的。
(五)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