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经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机构设置和调整的审批程序。《办法》规定,机关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需经县委、县政府审议,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编制管理和使用的运作机制。《办法》对编制核定与调整的原则、审批程序、编制使用的对象与范围以及机关公开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转业军官的政策性安置的编制前置审核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机构编制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办法》规定,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将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定期评估机制。对机关事业单位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青阳县编办陈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