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秘〔2012〕410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请求批准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四至范围的请示》(铜政〔2012〕12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原批准8平方公里规划用地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对四至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四至范围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划定。
二、铜陵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调整四至范围后的园区进行合理规划,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注重环境保护,科学承接产业转移,更好地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指导与服务,促进开发区持续快速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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