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约束机制,近日,池州市出台了《池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池办发[2012]46号)。《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对实名制管理的适用总则、管理内容和职责、管理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突出了机构编制管理的基础地位。明确了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的《机构编制管理证》是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调配人员、干部提拔任用、核定工资、核拨经费、办理社会保险的基本依据。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使管理关口前移,监管机制到位,从而较好地发挥了机构编制前置审核作用。
二是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在实名制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核发《机构编制管理证》,审核使用编制申请,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受理部门出入库人员信息审核工作,对机构编制进行动态、实时管理;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用编审核意见录用(聘用)、调配人员,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职数审核意见配备领导干部,依据《入编通知单》、《机构编制管理证》入编记录和实名制审核意见等有效材料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依据《入编通知单》、《机构编制管理证》和实名制审核意见等材料,编制部门预算,核拨经费;人社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入编通知单》、《机构编制管理证》及同级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手续。
三是规范了领导职数审核程序。《办法》规定各部门各单位配备科级领导干部,应事先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职数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才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职务任命手续。《办法》要求,今后因职务变动引起的工资调整,必须先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进行实名制审核,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变动工资审批表》等材料加盖“实名制管理审核专用章”予以确认后,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方可办理工资核准和拨付手续。
四是建立了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办法》要求实名制管理实行即时动态管理。各部门各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岗位结构等经批准发生变动时,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携带相关文件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及时更新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信息。
五是健全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半年审核制度,确保实名制信息的及时准确;实行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应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公开,并通过门户网站逐步向社会公开;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监督检查制度,机构编制部门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池州市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