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区编办完善全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访问次数: 2609                        发布时间:20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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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区以开展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特色示范创建为契机,紧扣中央、省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实际,积极探索推进我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有效途径和方法,不断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一)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优化监管机构。

一是完善区食品监管综合协调机构。为区政府负责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任由区委副书记、区长担任,成员由卫生局等23个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全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同时成立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区食安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卫生局。主任由卫生局局长兼任。

二是强化食品药品监管职能。2011年根据全国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和形势需要,设立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区卫生监督所挂牌机构。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今年9月份,在充分调研和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设立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所,对区卫生监督所和区食品药品监督所职责和机构编制资源进行了整合,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提高食品药品监管能力。

三是建立农业综合执法体系。为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综合执法,我区在农委所属事业单位改革中,设立了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原分散于农委各事业单位的执法职能进行整合划入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产品安全监管人员和机构得到优化配置,执法合力明显增强。

四是健全基层食品监管网络。为进一步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各乡镇设立了乡镇食品安全监管站,撤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配备专兼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推动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和触角向基层延伸。印发《徽州区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四员监管网络建设,在全区农村逐步形成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实现食品药品监管网覆盖全部行政村(社区),形成区、乡、村三级监督网络,实现全方位监管、无缝隙覆盖、高质量运行,真正使广大农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一是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由区食安办具体主办调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食品安全联席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及重要文件与会议精神;听取、交流和通报全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分析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当前形势、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和重点工作。

二是创建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机制。由区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起定期联合执法与重要节点联合执法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定期联合执法,侧重加强日常监管,尤其是前店后坊等监管职责界限难以确定的监管对象的监管;重要节点联合执法,主要是在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重点领域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通过联合执法,可形成共同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各种违法生产、销售、加工等行为,大大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三是构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修订《徽州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品种,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警;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管理员制度、舆情监测信息通报制度、舆情处置制度,全面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管理。建立农村自办宴席登记备案制度,有效防止农村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是建立食品安全考核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区政府与各主要监管部门、各乡镇(街道)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区食安办定期开展对乡镇(街道)、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督查考核工作,有力推动各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年度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明确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职责,增强监管合力。

一是明晰监管职责。按照国家、省、市要求,依据各职能单位的“三定”规定,围绕“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和“综合协调、环节监管”的监管体制,制定了《黄山市徽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对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职能重新进行界定,使各个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更清晰、更明确。在权责统一的基础上,密切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食品安全监督合力。

二是加大职责履行督查力度。出台《徽州区机构编制检查巡视制度》,并依据巡视制度规定,建立区编办、监察局和区食安办组成的督查组,对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查,增强各部门履行监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是加强职责分工协调力度。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对象复杂,监管部门多的实际,结合省市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制定出台《徽州区区直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对于出现有监管职责争议的,由区食安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拟定职责分工意见,向我办提出申请,我办在进行调研和听取意见后,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及时明确各监管职能,消除监管空白,做到监管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