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编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做好全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

访问次数: 5459                        发布时间: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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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精神,为做好全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省编办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关于做好全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省编委领导同志同意,近日以皖编办〔2012250号文件印发实施。

《通知》指出,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科学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从体制机制上保障我省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人口分布以及留守儿童现状等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在此基础上,要重点做好“一乡(镇)一公办园(含其在村举办的分园以及巡回支教点)”机构编制核定工作,确保满足乡镇农村幼儿保育教育需要。

《通知》规定,在国家出台新的幼儿园核编标准之前,全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暂参照省编委、原省教委《关于转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皖编字〈87〉第126号)从严从紧执行,重点核定专任教师、保育员以及医务保健人员编制。具体标准如下:一是按照师生比核定专任教师编制:专任教师与幼儿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5以内。二是按照班级规模(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核定其他教职工编制:保育员平均每班配1名,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可增配1名;医务保健人员每园一般配1名,幼儿数超过200名的可增配1名。三是每园配园长12名,9个班以上幼儿园及寄宿制幼儿园可增配1名。四是乡镇公办幼儿园在村举办的分园(含巡回支教点)幼儿数计入其核编基数。考虑到巡回支教点的特殊性,每个支教点可再增配12名专任教师,由乡镇幼儿园根据情况统一调配。

《通知》还对公办幼儿园编制使用和管理、鼓励办园体制多样化等内容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