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2012年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访问次数: 10959                        发布时间:20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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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编办〔2012253

 

各市、县(市、区)编办,省直各部门、中直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求,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2012年年度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时间:201311日—2013331日。

二、年度报告对象:2012630日前已进行全国统一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

三、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内容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的内容:

1、是否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和有关政策;

2、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3、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包括使用的印章、标牌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

4、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同一地址;

5、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宗旨和业务范围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是否有法律、法规等相关依据;

6、事业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的负责人是否一致;

7、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开办资金比登记的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8、有关资质认可或许可是否继续有效;

9、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0、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11、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12、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13、依法纳税情况;

14、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

15、涉及诉讼情况;

16、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

17、营利性事业单位是否有国家公务员兼职的情况;

18、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

四、事业单位年度报告须提交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三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3、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42012年度审计报告或经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盖章证明的资产负债表(或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损益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

5、税务登记证和本年度(12月份或本年度最后一次)纳税交款书复印件;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须提交《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在设立登记或上年年检时已提交此表的,可不再提交,但要在《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备注栏说明;

7、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年度报告工作程序:

1、事业单位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全面地自查,对本单位一年来的运行状况作出简要总结,纠正违规行为,在此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本年度活动情况和提交的年度报告书进行严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应集中报送年度报告材料。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对表述不规范或无法律、法规等依据的,应按程序先办理变更登记,再受理年度报告事宜。

4、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度报告书和有关附件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1)对年度报告审查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制的年度报告合格标记,有效期延至2014331日。

2)年度报告审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

六、其他事项

1、各市、县(市、区)开展本年度报告工作应统一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硬件购置、人员配置不到位的市、县(市、区)要加大整改力度,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年度报告按时按要求完成。个别网上登记覆盖率较低的市,要想方设法提高网上登记覆盖率。

2、从201311日起,对申请初始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单位,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应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登记现场核查暂行办法》(皖编办[2012]120号)进行现场核查。

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从201311日起,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应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开办法》(皖编办[2012]121号)扎实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开工作。

4、建立和健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重要环节。各地要在做好本年度报告工作的同时,按照皖编办〔2003172号文件第七项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证书使用制度。

5、为维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严肃性,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的年度报告合格标记不得超过5个。超过5个的,应当重新打印新证书(正副本)。

6、根据年度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适时对市、县(市、区)的年度报告及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登记现场核查暂行办法、年度报告公开等相关工作进行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年度报告工作规范情况及其工作质量和进度;网上登记管理情况;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登记现场核查暂行办法贯彻情况;年度报告公开报告情况;《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受理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条例》和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2012年年度报告工作。省(中)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2012年度报告径送省政府大院南楼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联系电话:0551-6260326562603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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