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查办渎职侵权案,严处

访问次数: 1287                        发布时间:20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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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负责人对本地区本单位发现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隐瞒不报,纵容、袒护,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8条规定处理。 ”529,应省检察院邀请,省纪委、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等17家省直单位联合召开学习贯彻中纪委、省纪委文件精神联席会,学习《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干扰和阻力。 ”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陶芳德表示,其主要原因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支持与推动力度不够,甚至出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维,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

  《解释》规定,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办案机关或者有关人员以指示、授意等方式提出要求,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干扰、阻碍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调查和处理的行为。无论是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还是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共产党员,只要有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的,即依照或参照《解释》中的规定处理。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不断加大,2010年中央为此专门出台文件,随即我省也制定出台了相关文件。(记者 李晓群)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