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访问次数: 4194                        发布时间:20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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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20134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认真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既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必然要求,也是我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经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71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省没有对应的45项行政审批项目外,其余26项我省对应行政审批项目全部取消,其中,我省有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我省初审转报国家部委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17项;对国务院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20项行政审批项目,由省级承接16项(含已在我省实施的2项),由市、县级承接4项(含省、市分级承接的2项);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除8项我省没有对应的项目外,其余2项我省对应项目全部取消;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部取消,并由省物价局更新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注销有关单位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省编办根据本决定,对有关部门的职权目录作相应调整。省政务服务中心对省级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加强各地、各部门落实和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落实衔接到位。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项)

2取消初审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项)

3承接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6项)

4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项)

5取消评比、达标项目目录(2项)

6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3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721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