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访问次数: 7042                        发布时间:2013-08-05

[字体: ]

皖政[2013]5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完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整合设在省卫生厅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职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组建新的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负责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及强制检验职能划入新组建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能划入省农业委员会。

二、整合检验检测资源

整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安徽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设备资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组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挂安徽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牌子),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三、调整人员编制

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依据相关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任务情况,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人员编制,成建制划入新组建的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安徽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人员编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人员编制,划入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安徽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四、落实监管责任

(一)强化监管部门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构建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的监管格局,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工作衔接,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二)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要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及时通报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处理相关广告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主动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移交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办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五、有关要求

食品药品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是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省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于7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未实施之前仍按现行体制,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落实食品药品各环节的监管责任,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可靠。

省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形成与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做到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平稳过渡。

要严格执行有关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纪检监察机关与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726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