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 迈向“法无授权不可为”

访问次数: 4280                        发布时间: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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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政府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出台意见,从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健全管理制度、优化运行机制等方面做出全面部署。这是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又一重要举措,本报今日对此进行解读——

关键词应放尽放

  凡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自律管理、政府部门采用事中事后监管能解决的,一律取消审批。

解读

  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原则,是依法合理、应放尽放,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更好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自2000年至2012年,我省先后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11次清理,取消、调整和下放大批审批事项。 2013年以来,国务院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作为简政放权的突破口,分批取消、下放了400余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我省对应的一律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除涉及跨设区市、需要全省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可能危及生态环境、生产安全等公共安全的特殊情况外,可下放给市县政府的彻底下放。

  简政放权有效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但客观地看,政府管得过多、过细问题仍未根本解决,特别是一些含金量较高的审批项目,历经多次清理仍岿然不动,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仍有较大空间。

  投资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是政府直接干预市场和社会微观主体行为的重要方式。此次出台的意见提出,全面清理减少上述事项,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快向社会转移职能。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外,依法取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审批,逐步交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

关键词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全面清理取消。

解读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现实中,一些政府部门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之外,又以俗称红头文件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大量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既有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事项,也有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

  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和实施不够规范,偏离了职权法定的轨道。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对非行政许可审批权的制约监督薄弱,权力寻租空间较大,容易滋生腐败。

  今年4月,国务院就清理中央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发出通知,要求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专家指出,我省全面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符合中央精神,有利于减少行政权力的灰色地带,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关键词严格准入

  建立最严格的行政审批事项准入制度,切实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解读

  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必须治理的痼疾。从国家到我省,十多年来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过多次清理,但审批事项依然过多、过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割肉式改革变成了割韭菜,上一刻才对审批事项做完减法,下一刻又有政府部门按捺不住做加法的冲动,新的审批事项又悄悄出炉。

  只有严控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才能取得实效,企业才能得到真真切切的实惠。此次出台的意见提出,今后,省政府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审批事项。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从严把握设定标准,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由实施部门按程序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列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从严把握设定标准,意味着要坚决控制新设对企业投资、产品、生产经营和资质资格的行政许可,放宽社会资金准入。能通过技术标准、规范等其他管理手段或措施解决的,不设行政许可;能通过设定一个行政许可解决的,不设多个行政许可。对违法设定许可和增设许可条件,或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为名行许可之实的,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关键词建立清单

  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公开制度,在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设置行政审批事项。

解读

  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将方便企业和办事群众对行政审批权进行监督,遏制滥用审批权现象。要充分发挥目录清单的作用,对审批事项的科学分类和动态管理是关键。

  毋庸讳言,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囿于利益壁垒,不愿放权,将多个审批事项打包归并成一项。编制目录清单,应坚决杜绝大包小包的形式主义,实事求是地将全部审批事项信息逐项罗列,让清单之外滥设的审批事项无处遁形。

  去年初,在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后,我省曾公布保留、取消和调整的全部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办理时限等信息。此后,因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我省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做出清理和调整。未来,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审批事项还将变动。只有坚持动态管理,调整变动行政审批事项时,同步调整清单,企业和办事群众才能对照目录、按图索骥。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之外,我省还将推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今年我省将推行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并选取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同步开展试点,2015年在全省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将在更大范围内规范权力运行,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防止滥用或变相行使审批权。

关键词减少前置审批

  全面清理前置审批条件,取消没有法定依据、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和重复性的前置预审,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

解读

  前置审批是指当事人在办理某项审批事项时,需要先通过其他环节的审批。开办一家企业,跑十几个部门、盖几十个公章的现象,正是由于前置审批条件过多造成。挨个部门办理前置审批,大量消耗办事人时间、精力,倘若不同事项互为前置,还易陷入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扯皮。

  目前,前置审批条件设定缺乏规范现象仍较普遍。究其原因,法律法规在设立行政许可时,规定一般比较原则,具体实施条件、材料、程序等多由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一些政府部门将前置审批作为摊薄监管责任的方式,要求其他部门为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先行把关,由此导致前置审批条件过多。

  减少前置审批条件,是改进政务服务、提升审批效率的迫切需要。去年9月,省政务公开办发出通知,要求政务服务中心各服务窗口改革前置审查办法,清理精简前置审批和前置条件,力争实现前置要件减少10%以上。此次出台的意见提出,可采用事后监管或间接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不设前置审批条件。县级以上政府应编制前置审批条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需要中介机构出具检测、鉴定、认证、评估报告或意见书作为前置审批条件的,必须列入目录。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完善一站式审批,推广大企业直通车服务、绿色通道、先办后审、全程代办等审批方式。

解读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项目是前提,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是关键。建立高效、便捷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必须简化流程、压缩时限。

  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分办、限时办结、超时警告、统一送达、全程监督。以大厅之外无审批为目标,目前,省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40余个部门及其项目,已全部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原单位一律不再受理。

  针对一些审批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情况,我省创新机制,重点打造企业设立、工商登记、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实行跨部门、跨层级的审批联动和无缝对接。以滁州市为例,基建领域审批实行七类联合机制,实现规划联合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基建一表制联合收费、土地房产联合办证、企业一表通联合登记和证照联合年检。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根据意见要求,我省将加快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将企业年检制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制。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减少营业执照种类,推进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怎样,关键看群众是否满意。我省将努力健全行政审批考评机制,对行政审批工作实行依法科学的定期评价,以社会满意度为重要评判标准,引导公众、专家、媒体对行政审批开展多方位评价,公开发布绩效评价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关键词规范中介服务

  制定中介机构行为规范和准则,理顺监管体制,切断权力依附,实现中介活动与行政职能彻底分离。

解读

  环境评估、节能评估、安全评估,各类鉴定、勘验等前置审批条件,大部分需要委托中介组织实施。这些由第三方机构完成的评估评审事项,虽然不属于政府审批范畴,但直接影响审批质量和效率。

  现实中,中介组织以各种形式依附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政府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时,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机构承担中介服务,有些甚至直接由本部门所属二级单位承担,对有合法资质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估、检验证明,不予承认。

  因行政权力造成的行业垄断,严重影响中介服务质量,极易造成权力寻租和腐败。意见提出,适合中介机构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依法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中介机构承担。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得承担或变相承担与主管部门职能相关的中介服务,仍在承担中介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逐步实行职能剥离、管理脱钩或改为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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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问: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答:《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如下: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本版撰稿:本报记者 汪国梁绘图:本报记者 刘浩 王艺林你这个评估报告不行,要去XX地方开。

改革要令行禁止

  一年多来,从中央到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在释放发展红利的同时,简政放权中遇到的一些深层次矛盾也亟待解决。

  将多个审批事项打包归并成一项,玩明减暗不减的数字游戏;以备案、登记等方式变相行使审批权,搞明放暗不放的形式主义;指定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以行政权力造成垄断利益……针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意见提出制定目录清单、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等办法,建章立制力求根治。

  措施已经明确,关键在于落实。我省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域起步早、力度大,成为全国行政审批项目最少、审批环节最简的地区之一,其中一项重要经验,正是言出必践、狠抓落实,以坚定的决心和勇气推动自我革命。

  行百里者半九十,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迈向深水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各地各部门严肃纪律,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令行禁止,落实改革任务。对减小不减大、减虚不减实、减弊不减利、明放暗不放,擅自设立行政审批及收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以及变相审批,对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应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要按照三严三实要求,敢碰硬、动真格,勇于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杜绝虚晃一枪的形式主义,创造经得起实践和群众检验的实绩。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