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依法设定特种行业范围、规范两种管理模式,并首创记分等级制管理,强化法律责任。这是我省第一部规范特种行业管理的综合性法规,本报今日对此进行解读。
依法设定十大特种行业
原文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
(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 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解读
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条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明确划定特种行业类别。
审议过程中,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娱乐场所、美容美体、棋牌茶社、印刷业、保安服务、房屋中介等纳入特种行业管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研究认为,对娱乐场所、美容美体、棋牌茶社,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目前是作为公共场所而不是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印刷业、保安服务和房屋中介,分别由《印刷业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予以规范,公安部门管理职责明确具体,在本条例中可以不作规定。
特种行业设定特殊准入条件
原文
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
(一)有必要的财物保管设备和治安防范设施;
(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三)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解读
根据《条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从管理需要出发,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规定了特种行业特殊的准入条件:企业应当有必要的财物保管设备和治安防范设施;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 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有必要的财物保管设备和治安防范设施;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寄递业不纳入特种行业
原文
公安机关对快递业的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
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寄递业因多次出现利用寄递渠道售假销赃、诈骗等违法情形,审议过程中,“寄递业是否属于特种行业”的讨论十分激烈。有省人大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寄递业治安管理直接关系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应当明确将寄递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根据《邮政法》规定,寄递业属于邮政部门管理,在本条例中对寄递业加以规范,缺乏法律依据,且国务院正在制定快递业相关行政法规,建议将这一条款删去。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慎重研究认为,《邮政法》规定,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快递业务在内的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并且对邮政服务和快递业务作出明确具 体规定,对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等部门职责作了明确界定,如果本条例将寄递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将以地方立法形式改变国家法律明确界定的管理体制,是不适当的。同时,公安机关对寄递业应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责作出了规定,国家邮政局、公 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下发的《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对公安机关如何具体介入寄递业治安管理工作也已有规定,且国务院已将《快递管理条例》列入 2014年立法计划,该条例将对快递行业经营、治安管理等作出全面规范。
鉴于社会各方面对寄递业治安管理的普遍关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指引性规定是必要的。 《条例》因此规定,公安机关对快递业的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类特种行业实施许可证制
原文
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解读
按照法制统一原则,《条例》依据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依法实施许可管理。规定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条例》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被吊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七类特种行业实施备案制
原文
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解读
除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依法实施许可管理外,《条例》要求对其他七大类特种行业实施备案管理。备案是告知性的,不是许可,也不设处罚,仅 仅是为了公安机关加强对特种行业的指导和监督,强化特种行业治安责任,防范治安隐患,维护行业治安秩序。《条例》规定,拍卖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金银首饰加工业,开锁业等七类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在取 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备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其部门信息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按照本条例备案的特种行业停业的,经营者应当告知原备案的公安机关。
七类特种行业应装监控
原文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保证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被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
-解读
《条例》设专章规定了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普遍履行的治安责任。要求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公安机关实时传输治安信息;暂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此外,旅馆业,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 业,金银首饰加工业,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和保管库房以及停车场等部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保证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被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典当业经营者应当将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两个月以上,前款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 将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一个月以上。
若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以及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类特种行业有特殊治安职责
原文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建立访客提醒制度。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应当验视、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开锁业经营者,应当到公安机关留存身份证件、开锁工具的相关信息。
-解读
针对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开锁业的行业管理特点,《条例》规定了这三类经营者应当遵守的特别规定。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建立访客提醒制度。对零时尚未离开旅馆的访客,服务人员应当提醒访客离开,或者按照规定对访客进行住宿登记。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应当验视、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并建立印章刻制档案备查,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开锁业经营者,应当到公安机关留存身份证件、开锁工具的相关信息。承接开锁业务时,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等,确认委托人拥有被锁物品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不得承接。现场开锁时,应当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进行开锁技术培训或者传授开锁技术,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若旅馆业经营者对零时以后滞留旅客房间的访客,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的;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或者自行留样、仿制公章 的;开锁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创记分等级制便于公众查询
原文
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情况实行记分等级制管理。
-解读
借鉴驾驶员管理相关要求,《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情况实行记分等级制管理。公安机关按照行业特点科学确定记分等级标准,根据 记分情况确定特种行业治安等级,实施相应的治安管理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将记分等级情况及时告知经营者,并通过其部门信息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加强自律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原文
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解读
《条例》审议过程中,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以利于特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组成人员审 议意见,《条例》要求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条例》明确指出,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防范业务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防范业务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并明确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承担的治安责任。
《条例》还要求,以个人为服务对象的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如实登记服务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间等信息;以单位为服务对象 的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留存服务对象出具的单位证明材料,如实登记服务对象的名称、服务时间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登记业务经办人的身份信息。在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验视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等,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证明,旧机动车的品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 码和车架号码等,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的品牌、型号、颜色和串号等,并登记相关物品信息。
适应新常态探索新路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旅馆、公章刻制、典当、拍卖、开锁、旧货交易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发展迅速。但这些提供公共服务并且关系 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业,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容易发生治安安全事故,需要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措施。
一直以来,有关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法律不完备,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实际。特别是一些新兴行业尚无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据,存 在安全隐患,影响社会安全。在缺少相关上位法情况下,《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出台,成为我省第一部规范特种行业管理的综合性法规。《条例》就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作出不少创设性规定——依法设定特种行业范围,对十大特种行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两种管理模式,明确经营者、从业者的治安责任,强化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强化法律责任。法规的出台,既可以加强对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和促进特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也能通过 科学设定行业治安防范条件,引导经营者加强自身防范,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法规从地方立法的高度,对依法管理特种行业作出了积极探索。期待这些新的探索能得到有效贯彻,促进我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逐渐步入规范有序发展和管理的新常态,更加便民、利民、惠民。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