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实行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访问次数: 2164                        发布时间: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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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做到正人先正己,防止出现“灯下黑”,近日,歙县出台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该制度明确全县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均为报告对象,并对报告事项、报告方式及时限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其中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和及时报告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事前请示报告要求报告人在事前15日内请示报告,事后报告要求报告人在事后30日内按要求报告,及时报告要求报告人在3日内按要求报告。年度集中报告实行首次报告和年度集中报告,报告人在调入纪检岗位15日内须首次报告,每年的元月须年度集中报告。

  为确保报告制度的贯彻执行,歙县要求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认真落实报告制度,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严格按照核准意见办理。县纪委监察局将不定期对各基层纪检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纪检监察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或不按核准意见办理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谈话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同时,将执行情况列为干部考核、评优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