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国家治理息息相关,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进入21世纪以来,法治已成为民主文明国家的基本共识,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现 代化具有根本意义和决定作用,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依法治国是健全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基本途径和基本保障,成熟的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和重要依托。法治化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同步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就是 法治化的过程。法治体系的形成与有效运行既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从这种意义上说,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就是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此,惟有现代化的法治才能匹配现代化的国家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前后呼应,互为关联。以法治 凝聚改革共识,以改革推进法治。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实现要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支撑和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要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引领和驱动。为了实现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法治,四中全会的《决定》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指出我国现阶段法治水平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国家治 理的现实需要,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概念,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转型升级。 《决定》对这个“升级版”的内涵作了进一步明确阐发,即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 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现代化法治的前提,是现代化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核心和主要载体,是规范和保障国家治理体系有序稳定运行的基础。目前,我国 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备,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则难以实现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这一目标。法治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以宪法和法律为至高行为准则的良法之治。因此,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 质量;通过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通过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通过法定程序等来表达民意,反映民情,集中民智,体现民利,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通过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实现立法 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现代化法治的关键,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法不善行,其害胜于无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英国哲学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只有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才能确保法治的高效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目前,在公权力行使方面还存在影响政府和司法机关公信力的突出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 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如果说,立法是分配正义,那么,执法就是落实正义,而司法则是矫正和救济正义。为此,《决定》特别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 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现阶段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因此《决定》强调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 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特别是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现代化法治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对公权力监督制约法治体系是实现现代化国家治理的 保障环节。坚持用法律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根据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任何权力都来自人民通过法律的授受,都要受制于、服从于、负责于法律。一方面,要用人民的权利来制约和监督公权力;另一方面,要使公共权力间形成制约,把决策权、执 行权、监督权分开,实现公权力之间的有效制衡。同时,公权力还应在阳光下运行,即用公开的方式消除权力的滥用与腐败。我国政府的权力运行中还存在缺位、错位和越位的现象,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等现象,有的行政机关法外设定权力,随意作出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等。出现这些 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法律规范不健全。因此《决定》要求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建设廉洁政府。我国司法领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特权思想、各种潜规则和利益输送,存在法外开恩、办关系案、人 情案、金钱案,衙门作风、霸道作风、甚至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等现象,其根本的制度性原因还在于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为此,《决定》强调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此外,还要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 报公开、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法律制度体系,坚持法治化反腐。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现代化法治最终得以实现的社会基础,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赖以维系的理念、精神、文化、人才和智力支撑。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 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和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是重点环节。目前,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一些执法司法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亟待提升;法学教育对 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机制改革还有待深化。法治的价值理念和文化特征却可以引导、教化和培育人们的法治信仰、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意识等,形成基于法治价值导向的社会共识,因此,要通过法治文化建设形成全社会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的风尚。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 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 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创新法 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程雁雷)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