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震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

访问次数: 4366                        发布时间: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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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业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1. 省地震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 省地震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3. 省地震局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安徽省地震局

                                              2014年10月31

 

 

 

省地震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予以核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申报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委托送审的需附委托书));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领取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而予以核准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程序或条件的;
6、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7、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8、违法收取费用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审批   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丙级资质审批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六条:“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持证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展申请,经审查后重新确认资质等级,核发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到期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向资质审批部门申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申请表、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技术人员情况、主要设备、单位资历);组织专家审查;形成审查报告。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领取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2年审查一次。审查时间由资质审批部门决定,提前30日告知持证单位。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根据审查结论,对资质单位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降级或终止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而予以核准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程序或条件的;
6、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7、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8、违法收取费用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转借资质证书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持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根据违法情节,处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一)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的;(二)转借资质证书的;(三)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四)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转借资质证书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转借资质证书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规划   组织编制全省防震减灾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1、准备阶段责任: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建立组织、确定人员、拟定编制方案;
2、编制阶段责任:省地震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省地震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防震减灾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对规划内容相互衔接。
3、送审阶段责任:省地震部门在省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专家对防震减灾规划进行论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4.执行责任: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编制全省防震减灾规划的;;
2.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擅自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防震减灾规划的;
3、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规划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6、编制规划及实施过程中发生贪腐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其他权力   审定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第十二条 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结果变动显著的,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地震小区划结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结果的审定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审定后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将审定后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地震动参数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地震动参数复核而予以核准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6、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其他权力   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1、划定阶段责任:提供关于各类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国家有关标准;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2、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条款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变更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标准的;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3、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7、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其他权力   要求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检查责任:严格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确定建设工程是否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确认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程度和确定增设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督设施。
2、告知责任:告知建设单位按照地震台站建设要求,予以增设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向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建设单位按标准或要求建设抗干扰设施、增设地震监测设施。抗干扰设施或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完成后,地震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建设工程方能开工。在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会同建设单位或自行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3、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其他权力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情况的备案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一)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 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八条 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广播电视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的完整性。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台网建设材料归档,相关建设工程专用地震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情况的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3、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权力   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安徽省地震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震发人〔2002〕116号)“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审核要求,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做出予以宣传或不宣传的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将审核结果进行归档,监督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纠正未按审核要求进行的宣传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相关规定进行防震减灾审核的;
2、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4、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权力   跨设区的市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皖震发防〔2013〕310号)第二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地震部门备案;工程项目跨2个及以上省辖市的,向省地震局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副本)、有关技术人员《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技术总负责人、分专业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与本单位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开展场地工作所使用仪器设备名称、质量认证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遵守国家及安徽省有关管理规定的承诺书、项目合同书及复印件、项目工作大纲、安徽省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地震局。
5、事后监管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在安评项目备案后,加强对资质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跨设区的市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跨设区的市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而予以受理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6、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8、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其他权力   对未依法开展地震台网建设和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1、检查责任:按照《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
2、处置责任:依条例处置,进行责任追究,不得违反条例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3、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7、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其他权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甲、乙资质的初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第十七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五)主要设备;
(六)单位资历。
申请甲、乙级资质证书,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核实意见。
国务院部委的直属机构申请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资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技术人员情况、主要设备、单位资历);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提出核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国家地震局的反馈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而予以转报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转报理由的;
4、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丙级资质许可程序或条件的;
5、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6、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说明:
1、行政复议、监督检查等作为共性权力,不列入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未列入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省与市县共有权力,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政府地震主管部门行使,除涉及跨设区市的重大事项外,省地震局一般不直接行使。
3、未列入省级表彰奖励目录的行政奖励事项,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办发〔2013〕16号)和《关于公布我省表彰奖励项目的通知》(皖评组函〔2014〕2号)执行。

 

附件2:

        省地震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15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时间)

附件3:

省地震局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序号

权力事项

廉政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9

不按规定办理,拖延时间

1.  严格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的规章制度。

2.  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

3.  严格按规定组织安评报告评审,严把安评质量关。

4.  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安评管理部门有偿监管。

震害防御处安评管理岗位

不按规定把关

震害防御处处长

拖延办理

拖延办理

分管

局领导

评审方式不合理

拖延办理

主审委员

不按规定评审

拖延审批

局主要

负责人

不按规定审批

2

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丙级资质审批

9

不按规定办理

1.严格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审批的规章制度。

2.  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

3.  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震害防御处安评管理岗位

拖延办理

不按规定把关

震害防御处处长

拖延办理

拖延办理

分管

局领导

拖延办理

主审委员

不按规定出具审查意见

拖延审批

局主要

领导

不按规定审批

3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转借资质证书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8

不按规定受理

1.严格执行地震行政执法与法制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严格执法程序,文明执法、合法取证。

3.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

4.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震害防御处安评管理岗位

拖延时间

不按规定审查、调查取证

震害防御处安评管理岗位

不如实调查取证

提出的意见不客观不公正

震害防御处处长

拖延办理

拖延审批

局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不合理

4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9

不按规定受理

1.严格执行地震行政执法与法制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严格执法程序,文明执法、合法取证。

3.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

4.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震害防御处安评管理岗位

拖延时间

不按规定审查、调查取证

震害防御处安评管理岗位

不如实调查取证

提出的意见不客观不公正

震害防御处处长

拖延办理

拖延审批

局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不合理

未按规定兑现奖励待遇

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对奖励待遇进行公告

牵头部门负责人、经办人

5

组织编制全省防震减灾规划

1

规划编制阶段组织不力,把关不严,有失公正

加强政治理论、党风廉政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公开咨询、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议事规则,客观公正提出编制意见

发展与财务处负责人

6

审定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

9

不按规定办理,拖延时间

1.严格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的规章制度。

2.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

3.严格按规定组织安评报告评审,严把安评质量关。

4.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安评管理部门有偿监管。

震害防御处安评管理岗位

不按规定把关

震害防御处处长

拖延办理

拖延办理

分管局领导

评审方式不合理

拖延办理

主审委员

不按规定评审

拖延审批

局主要领导

不按规定审批

7

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

1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错误

1、严格规范工作流程,认真组织现场勘查;

2、保护范围划定过程中,保证依据充分;

3、保护范围划定过程不受保护区内单位干扰。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

8

要求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3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基础资料

1.严格规范工作流程,组织现场勘查,确保基础资料准确。

2.严格规范工作流程,保证评审专家的独立评审,不受建设单位干扰

3.向建设单位提供抗干扰设施或地震监测设施采购建议,确保质量

建设单位

评审专家提供虚假报告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

建设单位增加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质量不合格

建设单位

9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情况的备案

2

不按照规定予以备案

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预案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实施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

拖延备案

采取限时办结的措施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

10

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3

不按规定审核或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加强政治理论、党风廉政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

办公室负责人

审核不严或公开不适宜公开的内容

办公室负责人

拖延时间

办公室负责人

11

跨设区的市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2

不按规定予以备案

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我局地震安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震害防御处安评管理岗位

拖延备案

采取限时办结的措施

12

对未依法开展地震台网建设和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

2

对未依法开展地震台网建设和监测的单位监督检查工作不力

1、加强监督检查,加强与市县地震部门联系,监视掌握基层情况

2、对未依法开展地震台网建设和监测的,坚决予以责任追究,不受外界干扰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

对未依法开展地震台网建设和监测的单位监督检查工作不力

1、加强监督检查,加强与市县地震部门联系,监视掌握基层情况

2、对未依法开展地震台网建设和监测的,坚决予以责任追究,不受外界干扰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

13

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的初审

7

不按规定受理

1.严格执行地震行政执法与法制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严格按照规定审查资质体件及申请材料,合法取证。

3.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

4.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震害防御处安评管理岗位

拖延时间

震害防御处安评管理岗位

不按规定核实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资料

震害防御处安评管理岗位

不如实调查取证

震害防御处安评管理岗位

提出的核实意见不客观不公正

震害防御处处长

拖延办理

震害防御处处长

不按规定进行转报

震害防御处处长

信息来源:安徽省地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