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机构编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访问次数: 5811                        发布时间:201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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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编办〔2011391

 

各市、县(市、区)编委:

现将《安徽省机构编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1230

 

安徽省机构编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准确掌握重点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紧急事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机构编制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逐级上报”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要及时补报。

第三条  在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主任负责制。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负总责,分管主任为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全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奖励考核范围。各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督查,不定期通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须真实、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机构编制重大事项。

第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遇到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

(一)本地区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以及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本地区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编委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关于重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相关体制改革要求、安排和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机构编制管理中所涉及的群体性、突发性重大社会事件;

(四)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阶段性发展规划、阶段总结和总体评估;

(五)本地区机构改革及重大机构编制事项的评估情况;

(六)本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中重大体制机制创新情况;

(七)本地区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考核情况;

(八)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转交的重点督办举报件的调查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

(九)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情况;

(十)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成员的变动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第七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报送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重大紧急事项(如重大突发事件、社会群体事件等)可先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口头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涉密事项要通过专电、密电等途径报告。

第八条  重大事项(如重大突发事件、社会群体事件等)应第一时间迅速报告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后果。同时,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发挥作用,多方协调,处置或支持协助有关方面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帮助和支持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协助处理中央和省驻地方机构重大事项的处置工作。

第九条  重要政策、重点工作、专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等重大事项,有时间要求的,按照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无时间要求的,应在重大事项发生或者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3日内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遇到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接到重大事项相关情况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作出处理决定。

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重大事项报告后,需要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答复或者批复的,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及时办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重大事项未能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对于拖延不报重大事项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拒不报告机构编制重大事项的,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和后果、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

(二)责令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送的重大事项报告,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重大事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