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时的中国家庭,存在一些怪现象。家庭妇女维权,最好方式是“一哭二闹三上吊”,往往能争得较为满意的收场。至于那些“爱哭的孩子”,也常常“有奶吃”。现如今,“闹”事屡见不鲜。小到反映个人诉求的“医闹”,大到争取群体利益的“路闹”、“地闹”。最近围观较多的例子,便是四川广安的“争路”事 件。
“闹”,总是有意见和情绪需要表达。尤其是民智开启、民众维权意识普遍觉醒的今天,当正常渠道不够畅通之时,有些人便会采用“闹”这种比较激烈 的方式。“闹”的目的,一是要闹出动静,引起围观,让自己的诉求“众所周知”;二是要制造效果,利用对方息事宁人的心态,乱中取胜,追求利益最大化。
过去治“闹”,也有不少行之有效的办法。比如,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晓之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启迪群众的觉悟。这在计划经济时代似 乎很管用。但如今是市场经济大潮下,绝大多数个体或群体,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做深做透思想工作之外,怕是还要辅之以必要的手段。
面对越来越“难以说服”的闹事者,实践中,多数地方会采取这样两种方法。一种是动用政府的威权,搞强迫命令,强征强拆,强买强卖,出了问题后甚至出动警力去强力维持。另一种方法,则是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当决策遭遇民意反弹时,便对“民意”曲迎奉承、委曲求全,甚至动用财政资金买平安,以求“给 糖不哭”、破财消灾。
实际上,要解决“闹”的问题,以上两种方法无异于“扬汤止沸”。靠强力平“闹”,一来效果有限,二来也违背党的群众路线宗旨,往往是使矛盾进一 步扩大化,使矛盾双方由良性的利益博弈,变成恶性的势不两立,最终影响一方稳定,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受到严重损害。因此除非万不得已,多数地方的多数领导都摒弃了强力维稳之法。至于那些“破财消灾式”的柔性治“闹”法,也是弊端多多。一者,满足了部分群众的利益,必然以损失其他群体利益(有时甚至是国家与集 体利益)为条件,并没有使问题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二者,这种方法不具备可持续性。“哭即有奶喝”会形成一种反向激励,让“爱哭”的人越来越多,开出的价 码也越来越高。同时,也容易使决策受制于少数“民意”,陷入冗政庸政,影响行政效率。
相形之下,治“闹”的制度化是必然选择,法治则是最佳途径。法治的意义,一要体现在决策的科学民主上,二要体现在执政的公正严明上。
做到决策科学,譬如“高铁路线”选择上,就必然需要一大堆诸如地质勘探、环保评估、建设成本、经济辐射带动力等科学数据做支撑,让群众心里有数。做到决策民主,就是要在决策之时最大程度吸纳民众参与,满足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些道理,不是干部不明白,坏就坏在少数干部“权 力意识”作祟、“精英思维”超前、“为民作主”心切上。总认为自己的决策方案最优化、设计最科学、效益最大化,却忽略了群众的“存在感”。殊不知在利益诉 求多元化的今天,民众不再迷信权威、服从权威,若无法律的强力限制,一些民众会使用“闹”来搅得你六神无主,手足无措。
只要决策走上法制之途,执行时的“强力”,便有了充分的法理依据。目前一些地方之所以频繁发生“决议遭遇抗议”事件,就是某些群众拿捏住了基层 “怕事”的心态,依据“法不责众”思维,力图以“闹”制胜。对于那些目无法纪之“闹”,政府绝不能怯于举起法律武器,一定要让一切“闹”归于法治之下。
习近平同志最近指出:“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引自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习总的指示,为我们指明了依法治“闹”的方向。实际上,对那些“无理取闹”的迁就、回避、妥协,是懒政、怠政、 庸政的具体体现。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提升依法执政本领,如何处置各种“闹”,是摆在全体干部面前的一道考题,必须回答好!(宛新平)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