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1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衔接落实有关行政审批项目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公布取消的53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省没有对应的45项外,其余对应项目全部取消。
二、国务院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29项行政审批项目,由省级承接24项(其中1项下放市县财政部门)、市县税务机关承接2项,另外3项由海关总署直属海关承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 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公开办要加强对衔接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无缝衔接、落实到位。
附件:1.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项)
2.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6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
附件1(略) 附件2(略)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