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划职能。将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的房屋登记、区林业局负责的林地登记、区农业委员会负责的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划入区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局增挂区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及相关工作。
二是划编制。设立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区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所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本区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5个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分别加挂不动产登记所牌子,协助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辖区范围的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登记基础和辅助性工作。所需编制从原承担相应职能的事业单位划转或调剂解决。
三是划人员。总体上按照“人随编走”的原则,将有关部门中从事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划入不动产登记中心,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