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政府办发文《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决定取消35项审批项目(其中:国务院指定取消行政审批32项、区政府决定取消3项),调整11项审批项目(其中:8项调整为内部审批、3项调整为公共服务项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徽省政府及宣城市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区权责办严格按照程序将区本级政府权责清单中涉及的权力事项作相应调整。10月26日,区权责办对涉及区直部门拟调整的政府权力事项逐一发送征求意见函,并主动沟通与交流达成一致意见。11月3日,区权责办牵头,召集区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共同会商,对区本级政府拟调整权责清单目录事项逐项审查,形成了区本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动态调整初步方案。11月16日,区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工作领导组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孙国梁同志主持召开领导组成员单位会议,对区权责办提出的区本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动态调整初步方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及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区编办网站向各区直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会进行了公示。
同时,区政府对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区直相关单位认真落实皖政办秘〔2015〕173号转发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文件公布取消的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自国发〔2015〕41号公布之日起,我区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开展申报审核、考试考核、证书发放等相关工作。二是国发〔2014〕50号文件和国发〔2015〕11号文件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10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我区相应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国发〔2015〕11号文件决定保留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要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今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三是各区直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区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抓好政府权责清单的落地生效和运行监管,确保“放、管、服”各个环节工作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张慧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