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长市编办对市直单位行政编制(除政法专项行政编制)进行了动态调整。
机构编制是党的执政资源,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载体。 机构编制工作是合理配置党的执政资源、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适时进行编制调整,是服务科学发展、服务重大决策、服务中心工作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6号)和《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51号)等有关规定,根据职责调整的需要,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经天长市有关会议审核通过、研究批准,在国务院和省核定的本级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
本次动态调整核定市直行政编制后,市直各机关单位进一步规范了机构编制管理。(1)行政机构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录用、调任、转任或者聘任公务员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工资审批、经费拨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2)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因市直单位行政编制总体超编,在未空编前,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市直机关不得使用行政编制进人。(3)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4)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限额内进行。(5)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6)要结合简政放权、重心下移,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和一线倾斜,防止挤占、挪用乡镇基层和一线人员编制。(7)要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加大机构编制管理创新力度,向改革要编制,向管理要编制,向信息技术要编制,不断提高机构编制资源效用。(8)各机关单位要加强在编人员的管理,严禁在编人员违规领取财政资金“吃空饷”。(9)机构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财政、监察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认真做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巡视工作和机构编制运行状况评估,审计部门要把机构编制管理执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