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 3924                        发布时间: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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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我省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申请人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服务事项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问题,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2015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提出了减少环节、破除垄断、切断利益关联、实行清单管理、规范收费、加强监管等6个方面的清理规范措施。201510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发〔201558号文件,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受理的必要条件。清理规范的主要方式分为三类:一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37项)。二是将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由审批部门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15项)。三是仍需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37项)。

对应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我省按照上述三种方式,逐项明确贯彻落实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问: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种处理方式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答:关于提交农药生产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国务院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材料的中介服务事项,对应省级25项中介服务事项全部取消。

问: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种处理方式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答:关于农药产品质量检测等国务院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为由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对应省级9项中介服务事项作相应调整。

问: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种处理方式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答: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等国务院决定仍需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的中介服务事项,对应省级26项中介服务事项作相应规范。

问:对于《通知》的执行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