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 9051                        发布时间: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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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我省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经过两年多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部门已经取消或下放超过1/3的审批事项。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政府实施的审批事项很大一部分是由中央指定,地方无权调整。为进一步打开地方改革空间,国务院决定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201510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发〔201557号文件,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取消事项,共涉及18个部门,多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呈现三个特点:一是取消了一批量大面广,与市场、社会和人民群众联系比较紧密的事项,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加快企业资金流动和缩短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周期,也有利于西部地区发展。二是取消了一批国务院部门委托,地方初审的项目,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三是取消了一批“含金量”较高的项目,有利于促进稳增长,激发市场投资的潜力和活力。

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62项审批事项,我省明确了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省级实施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答:国务院取消“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等33项中央指定省级实施的(含省与市县共有的7项)审批事项中,“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等7项我省有对应事项的全部取消。

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市县实施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答:国务院取消“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等36项中央指定市县实施的审批事项(含省与市县共有的7项),市县有对应事项的全部取消。

问:对于《通知》的贯彻执行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抓紧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制定监管措施,加强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及时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大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确保“放管服”各个环节工作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