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3〕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全省水运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全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交通大部制改革和构建交通运输体系的总体目标,按照简政放权和责权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管理权限,有效整合管理职能,理顺条块关系,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建立机构精干、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管理顺畅、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办事高效、监督有力的水上交通管理体制。
二、主要任务
(一)管理体制调整。将现由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船舶检验)局垂直管理的合肥等13个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机构(含合肥市巢湖海事局)的人财物划归所在设区市,隶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原机构性质暂维持不变,仍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并按照2012年底在编人员数核定划转编制数额,待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时由各市再行确定机构性质及编制。将蚌埠、芜湖、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及安庆、池州、铜陵、马鞍山市港口管理局的预算和资产一并划归所在市。体制调整后,各市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XX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为保持船检工作正常开展,各市船舶营运检验职能可由省船舶检验机构按法定程序委托各市地方海事机构承担。将安徽省航运技工学校成建制划转蚌埠市管理,具体事宜由省交通运输厅商蚌埠市政府专题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工作职责调整。管理体制调整后,省编办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船舶检验)局及其所属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行重新界定。
(三)工作人员划转。现有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等统一交由地方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好人员划转等工作。
(四)预算及国有资产划转。按照财权与事权相一致、预算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统一的原则,自2013年起,将各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预算及国有资产划转市级,预算列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划转主要内容如下:
1.收入划转:各划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含基金收入,不含船检费收入,下同)按照2012年实际征收数计算划转各市。划转单位现按规定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使用同级财政票据征收,纳入同级财政管理,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2.支出划转:划转支出包括基本支出、服装费、航标维护费、水上安全巡航经费以及渡口管理员补助经费等内容,划转数额按照2013年财政预算数确定。对现征收的非税收入大于其支出划转数额的单位,非税收入划转后,不再增加其他划转资金,大于支出划转数额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专项用于地方海事(港航管理)部门的项目支出;对现征收的非税收入小于其支出划转数额的单位,按计算出的支出划转数额与其非税收入的差额增加20%后由省级预算补助划转。收支划转后,省级财政不再对其划转的支出内容进行补助,各划转单位的相应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级地方海事(港航管理)部门对各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部门重要项目可安排补助资金。
3.资产划转:划转单位现使用的国有资产实物及资产账面数,按照2012年底实际数,同步划转市级管理。
收支划转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制定下发。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全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省交通运输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同志参加,协调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市政府负责当地海事(港航)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精心组织,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平稳完成。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市政府及地方海事(港航管理)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妥善安置异地交流任职干部,本着尊重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可实行原籍安置。因领导职数限制不能任现职务的,可保留现职级待遇,逐步消化。各市要督促地方海事(港航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人员登记造册、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工作。资产移交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执行,在改革实施后两个月内完成。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禁趁体制调整之机突击进人、突击调整提拔干部、突击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禁突击调拨使用资金,严禁违反规定突击花钱,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工作不力甚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