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改办安徽省编办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
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皖医改办〔201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巩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完善运行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更新、周转房建设资金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等,由县级政府负责。自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绩效考核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具体办法,主要考核管理绩效、服务质量和数量、合理用药、医疗费用控制、转诊率、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和村卫生室管理情况、群众满意度等。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1次,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资总额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全额绩效分配和按月预分配、年终总结算制度。落实院长(主任)分配自主权,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建立边远乡镇卫生院岗位激励制度,由县级财政适当安排资金,用于对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职工和院长奖补。(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三、推进县域医联体建设。积极稳妥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县级综合医院建立医联体,努力把中心卫生院建设成为县域医疗分中心,可以增挂“县xx医院xx分院”或“县域医联体xx医院”牌子。鼓励县级医院专家及团队领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具体科室,建立互惠互利的分配机制。强化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积极探索“院办院管”服务模式。积极推行农村中医药工作县乡村一体化管理。(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县管乡用、适时轮换原则,从
五、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采取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由县级价格部门比照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制定,根据总体规模和考核结果,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后的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纳入医保(新农合)报销范围。完善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一体化村卫生室的项目和价格。(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七、提升中心卫生院服务能力。依据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有序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重新规划设置中心卫生院,促进人力资源和设备资源向中心卫生院集中,扶持实力较强的中心卫生院创建二级综合医院,力争到2017年全省三分之一的中心卫生院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水平。合理调整中心卫生院编制结构,公共卫生人员按服务人口规模核定后,其余编制原则上应全部用于医疗岗位。经过考核遴选,乡镇卫生院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技术骨干可“连人带编”调整到中心卫生院工作。对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20年、取得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含农村类别)、技术精湛、医德高尚的医疗技术人员,经过评审和遴选,由卫生计生部门授予“乡镇名医”称号,本单位内部分配时应给予相应激励。鼓励公立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加强中心卫生院设备更新和信息化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资金予以实施,推动中心卫生院检验、影像、心电、脑电、病理等信息与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中心互联互通、技术共享。(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八、加强公共卫生和专科能力建设。落实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针对危害本地居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按规定提高项目筹资标准,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录。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编制中心卫生院重点科室和特色专科发展规划,加强重点科室和特色专科建设,优先加强急诊科(室)、内科、外科(普外)、妇产科、麻醉科、功能检查科等科室技术力量配备和硬件建设。鼓励和扶持中心卫生院与公立医院合作共建发展特色专科,提倡并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县级公立医院领办或托管中心卫生院或部分科室。特色专科的诊疗项目价格由县级价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方面制定。(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九、大力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在每个乡镇和城市社区,依托有资质的全科医生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组建若干个全科医生服务团队,采取签约服务模式,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双向转诊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健康管理等全科服务。支持乡镇卫生院设置“流动服务站”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村医“空白村”的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同时,推动签约服务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相衔接,落实基层首诊制。(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十、完善村卫生室经费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补偿、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运行经费等补偿政策,加强对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及质量、基本药物统一采购及零差率销售等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当年补助总额和下年度补助经费预拨比例挂钩。考核工作由乡镇卫生院根据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制定的村卫生室考核办法负责实施。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将2014年、2015年对农村地区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部用于乡村医生,今后继续重点倾斜。财政根据核定任务量和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等给予补助。对艰苦地区乡村医生继续加大补助力度。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采购。探索实施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模式,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十一、加强村医队伍建设。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村医。对乡村医生免费开展培训和拓展培训。对大专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提供到大医院培训的机会。面向村卫生室免费定向培养三年制中高职医学生。支持更多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接受学历教育,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培训。促进乡村医生逐步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健全村医准入、竞争上岗、到龄退出和考核退出机制。完善老年村医生活保障机制,在岗村医养老保险比照村干政策执行。完善村卫生室执业风险防范机制。(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1.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参考要点
3. 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参考要点
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物价局
附件1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一、主要目的
通过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管理、服务数量、服务质量以及群众受益程度等方面考核,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奖惩机制,着力解决当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活力不够、发展动力不足、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巩固和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为导向,考核结果不与创收挂钩,内部分配不与药品、检查、材料费收入挂钩。
(二)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科学确定考核内容与方法,合理量化,综合评价,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重点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效率和任务完成质量。
(三)注重考核结果合理应用。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评先评优和领导班子个人的绩效工资、职务任免等相挂钩,以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原则,考核程序、内容和标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并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五)持续改进、完善考核方法与内容。结合基层医改的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改进、完善考核方法与内容,努力提高考核效果。
三、主要内容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管理、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社会评价等。考核参考要点见附件2。
(二)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管理、基本医疗服务(含中医药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社会评价等。考核参考要点见附件3。
(三)村卫生室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规范医疗和合理用药情况、药房规范化、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
四、考核对象、考核主体和考核方法
(一)考核对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二)考核主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委托其所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三)考核方法
以不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负担为原则,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数据应优先从县级卫生综合管理平台中直接获取并与现场调查获取的非量化考核信息相结合;充分参考和利用卫生计生部门的其他专项考核以及社会评价的结果,综合分析和评价,“合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综合成绩。
五、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各地结合实际设定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合格线,达到合格线及以上的,为合格。其中,得分前3名的,为优秀。
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比例为实际得分除以“合格线”。
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经费和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奖惩和任免挂钩。在合格线以上或以下的,相应增减其经费。对考核不合格者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考核优秀的机构。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按照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及具体考核细则,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单位内部的岗位绩效考核分配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绩效考核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绩效考核的指导、督查,严禁将岗位绩效考核分配与药品、检查、材料等收入挂钩,合理拉开绩效分配差距,充分调动积极性。
(二)县(市、区)卫生局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组织,明确各内设部门的职责,并确定专人负责。组织考核组成员认真学习考核方案,领会考核要求,熟练掌握考核技能,提高考核质量。
(三)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组织领导,完善考核方法,创新考核方式,严肃考核纪律,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考核过程和结果客观公正。
(四)严格考核程序,在考核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前,统一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卫生计生部门。
附件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参考要点
一、机构管理
1. 人员管理。按照《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号)》核定的编制,公开招聘、实行全员聘用制,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经执业注册的在岗临床医生应当接受全科医生岗位培训、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转岗培训,社区护士应当接受岗位培训,在岗卫生技术人员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2. 财务管理。按照《会计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及绩效考核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账簿和进行会计核算。
3. 药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药事管理法律法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药品采购、储存、调剂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
4. 医疗保险管理。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严禁以任何手段套取医保基金。指导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保险制度的规范执行。
5. 信息管理。多种形式公开机构所提供的各项基本医疗、公共服务相关信息。建立以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综合管理,信息共享。利用信息系统,强化社区诊断,实现居民健康信息全程管理。
6. 服务模式。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社区居民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评价。基本医疗方面,建立与综合性医院双向转诊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组建全科团队,对居民健康实行网格化和包保责任制管理,逐步实现“签约式服务”,建立并逐步完善家庭医生制度。
7. 一体化管理。中心对所辖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构建中心与站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机构、人员、财务、业务、药品、考核等方面建立一体化管理模式。
8. 绩效考核。受卫生计生部门委托,中心按季度对站进行绩效考核;按月或按季度完成岗位绩效考核。岗位绩效考核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并重、服务数量与服务质量并重的原则,体现公平、效率、优绩优酬。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9. 分工协作机制。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立分工合理、定期督导制度。中心与站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合理分工机制,将适宜技术服务下沉。
10. 考核内容。项目管理:主要包括人员培训、绩效考核、服务模式、信息系统建设、资金支出和财务制度。项目执行: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健康教育、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落实情况,重点核查适龄儿童疫苗接种率、儿童和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老年人健康体检表完整率、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等。满意度调查:主要核查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情况及服务提供的综合满意程度。
11. 考核指标体系。各地可参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细则(试行)》(卫妇社秘〔2014〕29号)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的指标体系。
三、基本医疗管理
12. 服务数量。机构在岗职工年人均门急诊人次不低于本机构前三年平均人次的120%;设病床的,床位使用率应达到一定比例。
13. 医疗质量。
管理组织。设医疗、护理、感控、门诊等医疗质量管理组织,组织实施机构医疗质量监管工作。
人员培训。建立医护人员“三基三严”培训及考核制度,开展临床诊疗技术操作等相关规范的培训。
核心制度。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等,实行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
门急诊管理和出院患者管理。建立门急诊医疗文书质量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门急诊病历书写符合规范要求。门诊病历、处方、各种检查申请单书写合格率95%以上。落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卫医秘〔2014〕255号),对常见的53种疾病门急诊原则上不予输液。抗生素处方、静脉点滴比例控制在一定范围。建立急诊急救“绿色通道”,能够处理社区常见急诊患者。根据病情为患者提供较详细的出院医嘱和康复指导意见,包括具体的药物、营养、康复训练指导及其它注意事项等内容。
护理质量管理。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护理文件,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定期进行质量评价,根据分级护理的原则和要求,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持续改进护理质量。
检验质量管理。严格遵守各项技术规范和标准,检验报告规范、完整,建立检验报告发放制度及审核制度,保证检验结果及时、准确,开展实验室室内质控工作。
院感管理。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的感染管理符合要求。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转移、工作人员职业防护及登记造册等符合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14. 医疗安全。制定医疗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医护人员安全教育,防止医疗安全事故发生。
安全管理。加强机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医疗设备、电源、氧气、消防设备,严格管理毒、麻、精神药品,制定并落实机构各项安全目标。
投诉管理。贯彻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实行“首诉负责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统一接受、处理患者投诉,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15. 医疗费用。门诊次均费用增长幅度合理。
16. 社区康复。有专用场所及相关设备、设施,能够提供常见社区康复服务。
17. 中医药服务。按要求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能够运用中药饮片等6种以上中医药技术服务。
四、综合满意度
18. 服务对象和卫生技术人员综合满意度要达到80%以上。
附件3
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参考要点
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定对乡镇卫生院考核的具体办法,主要考核管理绩效、服务质量和数量、合理用药、医疗费用控制、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和村卫生室管理情况、群众满意度等。
乡镇卫生院要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方案,落实院长分配自主权,调动医务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积极性。努力争取当地财政支持,设立院长奖励资金
规范财务管理,妥善安排收支结余。医疗服务成本包括:财政未予负担的人力成本,即值班费、夜班费、加班费、政策规定的岗位津贴(如:放射津贴、护理津贴等);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信息系统运维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以及其他待摊费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经考核拨付至乡镇卫生院后,即成为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收入,可以由乡镇卫生院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制度自主支配。收支结余主要用于职工的福利和奖励,具体比例各地自行决定。
一、基本医疗服务
1. 基本医疗服务数量。
中心卫生院年度床位使用率原则上不得低于65%,收治住院的人数(同一年度内同一患者在同一乡镇卫生院多次住院只计1个人数)不得低于当地乡镇参保(参合)人口住院总人数(含各级医疗机构)的30%,住院病人中手术病人所占比例不得低于15%,住院分娩例数不得低于当地乡镇当年产妇人数的25%。上述四项指标处于下限值的中心卫生院,每年必须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对上述四项指标增长滞缓的中心卫生院要提出加快增长的目标要求,并加快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改革完善内部分配办法,强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医疗技术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对上述四项指标长期低于下限值且“零增长”甚至继续下降的中心卫生院,实行“一票否决”,年度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一般卫生院的基本医疗服务数量要求,由各地参照中心卫生院的上述指标,结合实际制定。
2. 基本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管理核心制度执行情况。落实首诊负责制。落实医师查房制度。住院医师对所管的病人每日查房至少2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科主任全面查房每周不少于2次,院长总查房每周至少1次。落实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术前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落实急重症病人抢救制度。临床科室、手术室、药房、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超声波、供应室落实查对制度。落实医患沟通制度。临床科室主管医生对住院一周以上的病人在住院期间应进行不少于3次的沟通。落实交接班制度。各病室、急诊科观察室、急诊科留观病房均实行早班集体交接班,医师交班时,应写好必要的记录,危重病人应在床头交接班。护士应有书面交班本,详细记录危、重、新及手术前后病人情况和注意事项。
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情况。(1)严格落实预警药品使用规定,严格执行原省卫生厅《关于对部分乡镇卫生院主要滥用药品实行预警管理的通知》(卫农秘〔2013〕29号)和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第一批新农合预警管理药品名单的通知》(卫农秘〔2014〕31号)精神,严格控制涉嫌“回扣”促销的抗生素类、活血化瘀类以及中药注射剂的滥用。(2)开展处方点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卫医管发〔2010〕28号)的要求,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处方(含住院医嘱)点评活动。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0%,且每位临床医生的病历都必须覆盖到。处方点评结果书面报告县卫生计生部门和县新农合中心。(3)落实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病历质量考评,每月张贴公布本院5份以上甲级病历和5份以上不合格病历(或最差病历),对相应的医生予以奖惩。对经常产生不合格病历的医生要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必要时暂停其处方权。
医疗质量评价指标。门诊诊断与入院诊断符合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临床诊断与X线、ECG、B超诊断的符合率;X线、B超检查阳性率;治愈率;好转率;抢救成功率;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处方合格率;门诊病历合格率;住院病历甲级率;医院感染发生率;发生二级以上且由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本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认真落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卫医秘〔2014〕255号),对53种疾病门急诊不输液。
3. 抗生素使用管理。抗生素二联及以上使用率,抗生素的使用金额占同期药品总金额的比例。
4. 医疗费用控制。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次均住院总费用及药品、检查费用,门诊次均总费用及药品费用,药品收入占医疗业务收入比例,平均住院日,参保人员住院的实际补偿比。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传染病疫情报告率、及时率、准确率。疫苗单苗接种率。儿童扩大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儿童健康管理率。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农村居民电子化健康档案建档率。健康档案真实率。健康档案更新率。老年人健康管理率。
专项考核得分整体折算记入乡镇卫生院年度绩效考核总得分。
三、乡镇卫生院基础管理达标创建情况
《乡镇卫生院基础管理达标创建活动》县级评审得分可整体折算记入乡镇卫生院年度绩效考核总得分。
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乡镇卫生院的实施情况
1. 乡镇卫生院自身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情况。落实参保人员住院人次控制工作,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住院人次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乡镇参保人口住院总人次(含各级医疗机构)的50%、45%。住院次均“三费”(药费、材料费、检查费)与上年度同期相比上涨幅度不得超过6-8%。住院人次中免起付线病人所占比例不超过15%。年度内同一患者在同一乡镇卫生院住院4次以上者,从第5次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拒付报销款,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全部费用(需分疗程间续治疗的病种例外)。
2. 监管村卫生室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情况。有无虚构虚增就诊人次或医药费用、串换药品、盗刷参保人员就诊卡(或二代身份证)等方式套取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现象,门诊发票患者签名是否真实,有无留存患者就诊卡(二代身份证)的现象,有无分解处方、套取一般诊疗费的现象,有无集中刷卡现象,有无虚增诊疗费用(如:针灸、火罐、推拿等)的现象。
五、乡镇卫生院监管村卫生室的责任落实情况
村卫生室有无私自进药、不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情况;村卫生室药品进销台帐是否做到账物相符、票账相符,村卫生室“三素一汤”使用情况;村医签约服务试点推广情况;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重点考核真实性);村卫生室门诊处方规范化管理试点成效。
六、乡镇卫生院发展情况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学习情况,新技术、新项目开展情况,职工团结协作情况及年收入增幅,安全生产执行情况,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增减情况。
七、社会评价
群众满意度,群众投诉及信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