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1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日前,宣城市出台了《宣城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自
一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省政府第261号令出台后,该市结合本地实际,起草了《宣城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经机构编制、监察、政府法制、政务服务、工商质监、民政、物价等部门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并充分征求吸收市县相关部门和第三方机构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是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办法要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同时明确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负责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对行政许可机关、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管。
三是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办法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许可中介服务项目、中介服务组织的相关信息及执业信用记录等推送相关各方。
四是加强中介组织信用管理。办法要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利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备案、资质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将许可中介服务组织执业诚信情况纳入宣城市诚信“红黑榜”发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