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党的一大召开时,鉴于党内党员少等特点,中央只设由3人组成的中央局。党的二大、三大、四大,虽然选举了中央执行委员会,但中央机构仍是中央局。
1927年6月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在党的中央机关一章对中央政治局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是:第一,中央政治局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的成员包括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若干名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政治局候补委员参加政治局会议时,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正式政治局委员离职时候补政治局委员依次递补。第二,中央政治局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第三,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处理党的日常事务。从党的五届一中全会选举来看,党的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委中产生。
这项规定第一次对中央领导机构及工作机关的组成、职责、相互关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将决策机关(中央政治局)与负责日常工作的机关(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分为两个机构,健全了党的中央机关,有利于增强党的集体领导,为以后党的中央机关的组织建设奠定了基础。
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是一条根本的政治规矩。中共五大确立了中国共产党新的领导体制,从这以后,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一直是全党的领导核心。这个组织制度和领导体制建立近90年来,除中途有个别调整外,一直沿用到今天,对于加强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均发挥了重大作用。
(王定毅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党史部)
《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