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访问次数: 31136                        发布时间: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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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各市、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或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有利于事业单位监管的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原则,不得选择性适用。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可以选择适用。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七条 市、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作为市、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第八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种情形,并分别适用从轻、一般或从重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立案、行政执法调查、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等执法流程,认真填写行政执法文书,建立完整的行政执法案件档案。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宣传教育在先,检查处理在后;事前预警在先,行政处罚在后。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
   
第十五条
对重大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的案件,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集体讨论后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从调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结案后3个月内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接受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可由其所在登记管理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对被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应加强对各市、县、区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发现下级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施标准

 

                                                 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6年2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