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访问次数: 22865        作者: ahjgbzw                发布时间: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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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2018〕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9日

 

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结合我省实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动“照后减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着力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省份之一,让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愉快、兴业愉快、发展愉快、生活愉快。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经省政府批准,在我省具备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已经批复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的事项除外,我省对应改革事项93项),在省政府批准的试点示范区、开发区适用。各试点地区要从实际出发,提出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做法。超出范围或改变相应改革措施,且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应按程序报批。

    三、改革任务

    (一)清理规范各类许可。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根据各地实际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一是直接取消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二是由审批改为备案,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四是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行政机关要逐项制定审查工作细则,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含流程图),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运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网上联合办理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实行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反馈,切实打通企业办事环节。五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的引导作用。本次改革涉及直接取消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的1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20项、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34项、强化准入监管的34项。(牵头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配合责任单位:省直相关单位)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积极创新探索完善与“证照分离”改革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实行并联审批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都要负起监管责任。建设全省统一的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实现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对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大力实施部门联合检查,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相关市政府;配合责任单位:省直相关单位)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各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将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查询系统,统一链接到安徽政务服务网,优化再造流程,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凡是能通过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信用代码核验查询、共享复用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或其他部门重复提供,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统筹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加快推进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社会信用等基础数据库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互认共享,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责任单位:相关市政府)。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牵头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配合责任单位:省直相关单位)

    四、组织实施

    按照积极稳妥、于法有据的原则,扎实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一)各地“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由所在地市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地方要对93项行政许可等改革事项,逐项提出取消审批、由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准入监管的意见,经充分评估论证,形成本地“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改革方式、监管措施等内容),于2018年3月15日前报省编办。坚持“成熟一家、批复一家”的原则,试点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试点过程中,试点地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监管文件,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要求,切实增强改革意识,支持试点地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及时调整相关规范性文件,主动给予指导帮助。

    (三)试点地方要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尤其是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做法。省编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要牵头做好改革推进和组织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和行政问责,并对全省“证照分离”改革经验进行汇总评估,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是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各相关市政府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试点地方要敢为人先、积极探索,周密制定、统筹实施试点方案和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针对纳入我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完善审批监管衔接机制等配套制度,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标准、监管手段,充分尊重并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鼓励支持地方和基层大胆探索,积极营造良好环境,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

    (三)强化督查考核。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要严肃问责。

    (四)坚持依法推进。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修改法律法规的相关决定,结合改革工作情况,加快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

    (五)积极营造氛围。“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时间紧、涉及范围广。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宣传报道“证照分离”改革进展及成效,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听取企业反馈意见,不断优化改革举措,形成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

 

    附件

        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具体事项表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 革 方 式

备  注

取消审批

保留审批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

告知

承诺制

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强化准入监管

1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属我省清单事项“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部分内容。

4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省公安厅

5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6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7

外商投资影院电影放映许可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8

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9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市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0

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

市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1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市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3

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属我省清单事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部分内容。

14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5

保安培训单位设立审批

省公安厅

16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公安机关

17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市级公安机关

18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公安机关

19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20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2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2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市、县卫生计生部门

24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5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市级民政部门

26

水路运输许可

交通运输部、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27

港口经营许可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28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29

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经营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30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客运)

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31

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32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部

33

营业性演出许可

省文化厅

34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市、县文化部门

35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省文化厅

36

娱乐经营许可

市、县文化部门

37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8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质检总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9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40

国内旅行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市级旅游部门

4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省财政厅

42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市、县财政部门

43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批

省农委

44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省、市、县卫生计生部门

45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省、市卫生计生部门

46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国家测绘地信局、省国土资源厅

我省清单事项为“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47

燃气经营许可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8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县级体育部门

49

拍卖业务许可

省商务厅

50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市、县粮食部门

51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省、市、县民政部门

52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变更审批

省公安厅

53

出版物批发经营许可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54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市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55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

省、市金融部门

56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

57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省商务厅

属我省清单事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初审转报”部分内容。

58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商务厅

59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60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我省清单事项为“省内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61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或变更审批

省文化厅

62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市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63

化妆品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4

食品生产许可(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酒精、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除外)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5

食品经营许可

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6

药品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7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8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9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70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71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72

食品生产许可(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酒精、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73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属我省清单事项“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部分内容。

74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75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质检总局、省质监局

76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许可

市级质监部门

7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质检总局、省质监局

我省清单事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限安全阀校验、两工地起重机械、场(厂)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核准”。

78

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定

省质监局

79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农业部,省、市、县农业部门

80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省、市公安机关

81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省公安厅

属我省清单事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部分内容。

82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商务厅

83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商务部

84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

市级安监部门

85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县级安监部门

8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市、县安监部门

8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安全监管总局、省、市安监部门

88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市级安监部门

8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省、市安监部门

90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9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92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省国防科工办

9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省国防科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