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近日,由县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县编办、县人社局,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人员(不含科级)流动管理办法。
一是坚持依编管理。单位要求进人需有空编,没有空编原则上不得进人;若当年有人员退休的,经研究后,可先进后出;各单位党组(党委)对人员调出(含各类考试等)进行认真把关,以保障必要的工作力量为前提,所在单位尤其是乡镇在编人员低于编制数75%的,原则上不得同意人员外流(含外挂、外借)。
二是规范流动行为。除公开招录、军转安置外,单位一般采用公开选拨的方式进人;调出、调入本县的,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须事先与组织、编制、人社部门沟通,并经研究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明确流动条件。人员流动必须符合《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皖组字〔2015〕7号)规定的年限;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的、依法服兵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严格责任落实。各单位党组(党委)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推动人员有序规范流动,确保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操作、私下借用、私自进出人员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