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新平:“以法促孝”值得推广

访问次数: 5632        作者: ahjgbzw                发布时间: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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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天,在安庆岳西县、阜阳颍东区,两地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四家单位均联合发出了几乎同样标题的通告——《关于敦促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一时引发网络热议。

热议的焦点之一,就是认为尽孝是道德层面的事,“政府部门发出这则通知,则是将道德上位于法律,让本是道德的东西变成法律,在逻辑上难以执行”。而笔者以为,此种观点乃大谬不然。

首先,在我国现有法律条文中,对赡养这个最基本“孝道”就有明确的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总而言之,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住房安全得不到保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的《通告》于法有据,纯属份内之事,并没有“以德乱法”。

其次,中国的“依法治孝”、“以法促孝”已有几千年的传统。在治理“孝”这个问题上,法律与道德常常是双管齐下,各有侧重。查阅泱泱国史会发现,“百善孝为先”,崇尚孝道是中华民族自古传承的美德,也是华夏文明优于其他文明的显性特征。

早在先秦之时,就有“不孝”入罪。孔子把“不孝”称为“大乱之道”,必须归之于刑。《周礼.大司徒》所列的“八刑”中,首刑即“不孝之刑”。至唐时又规定,对不赡养父母者,直接在闹市处斩。清时也有法令,假如父母因生活无着自缢身亡,要判儿子“过失罪”,杖刑一百,流放三千。这些史实表明,不仅“孝道”早已从民族传统上升为儒家的道德经典,而且“孝行”也早已走进了法律的硬约束,不孝之罪,罪莫大焉!

因此,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在“赡养”成本大大减轻的今天,在我们的居住条件越来越改善的今天,再让自己的父母去住那种危危欲坠的破旧老屋,于情、于理、于法,又有哪一条是占得住的呢?

可现实的情形却每每不如人意。笔者到过皖北的阜阳,也到过皖西的安庆,这些地方的农村里,“儿孙住新房,老人蜗旧居”现象并不是个案。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儿孙嫌弃老人生活习惯,不愿与之共处一室。有的则是想多占村里的宅基地,建了新居不拆旧屋,漠视老人居住安全,以个人利益绑架老人权益。

岳西县、颍东区公检法部门发出这个《通告》,既有现实针对性,也有形势紧迫性。如果不及时解决老人居住安全问题,不仅孝道会沦为一句空话,而且一旦发生屋毁人亡的事故,当地政府又会承担不必要的舆论风险。此外,当前各地都在进行脱贫攻坚,改善居住条件也是脱贫目标之一。人为地让老人们居住在危房之中,影响脱贫目标的实现,就不仅是人伦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社会责任问题。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学会“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既是时代命题,也是我们各级干部必须拥有的本领。“以法治孝”值得推广。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