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均衡地区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决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目标,从基本国情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际出发,遵循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作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第一步。加快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理顺基金管理体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加大调剂力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二)基本原则。
——促进公平。通过实行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中央统一调剂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
——明确责任。实行省级政府扩面征缴和确保发放责任制,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和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调剂基金)进行补助,建立中央与省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统一政策。国家统一制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统一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等,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各项政策全国统一。
——稳步推进。合理确定中央调剂基金筹集比例,平稳起步,逐步提高,进一步统一经办规程,建立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不断提高管理和信息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
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中央调剂基金筹集。
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
某省份上解额=(某省份职工平均工资×90%)×某省份在职应参保人数×上解比例。
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为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各省份在职应参保人数,暂以在职参保人数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企业就业人数二者的平均值为基数核定。将来条件成熟时,以覆盖常住人口的全民参保计划数据为基础确定在职应参保人数。
(二)中央调剂基金拨付。
中央调剂基金实行以收定支,当年筹集的资金全部拨付地方。中央调剂基金按照人均定额拨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各省份离退休人数确定拨付资金数额。
某省份拨付额=核定的某省份离退休人数×全国人均拨付额。
其中:全国人均拨付额=筹集的中央调剂基金/核定的全国离退休人数。
(三)中央调剂基金管理。
中央调剂基金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纳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中央调剂基金采取先预缴预拨后清算的办法,资金按季度上解下拨,年终统一清算。
各地在实施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之前累计结余基金原则上留存地方,用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养老保险基金余缺调剂。
(四)中央财政补助。
现行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和补助方式保持不变。中央政府在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拨付中央调剂基金后,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地方政府承担。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主体责任。
三、健全保障措施
(一)完善省级统筹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推进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并建立地方各级政府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
(二)强化基金预算管理。
各级政府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预算编制和审核工作,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随意调整。进一步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硬约束,确保应收尽收,杜绝违规支出。
(三)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严格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落实等情况列入省级政府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工作业绩好的省级政府进行奖励,对出现问题的省级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
建立全国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查询系统、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监控系统以及全国共享的中央数据库。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有效监控在职应参保人数和离退休人数,及时掌握和规范中央调剂基金与省级统筹基金收支行为,防范风险。
四、组织实施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是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顺利实施,同时抓紧制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时间表、路线图。
国务院
2018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信息:
人社部谈养老金中央调剂制度: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
人社部副部长游钧今日表示,建立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各省最关注的就是上解、下拨的具体办法是不是合理,是不是体现激励和约束机制在里头。对贡献的省份不能“鞭打快牛”,又不能使一些地方产生依赖想法。通过制度的内在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在养老保险负担较轻的省份和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的省份进行调剂,达到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的目的。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抚养比情况相似的省份,贡献或者受益的金额大体相当。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有记者问,有省份是“贡献省”,还有“受益省”,基金是按照什么标准上解和下拨的,各个省区怎么样做到公平合理呢?
游钧就此指出,建立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各省最关注的就是上解、下拨的具体办法是不是合理,是不是体现激励和约束机制在里头。这也是人社部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重点考虑的问题,特别是上解和下拨主要靠一些参数,到底选哪些指标,这些指标基数如何确定。总的思路和想法是对那些贡献的省份不能“鞭打快牛”,又不能使一些地方产生依赖想法。
他表示,中央调剂基金是由各省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现在制度设计上解比例从3%起步,以后逐步提高。
他称,在上解资金方面主要是两个参数,一个是上解工资基数,上解工资基数目前采取各省份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来核定。为什么这样做?以各省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更能够体现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这样有利于实现基金调剂的“富帮穷”的目标。各省的平均工资口径如何选择呢?考虑到参保人员既有非私营单位职工也有私营单位职工,因此职工平均工资按照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二者加权平均来确定,这样更接近参保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
同时,考虑到参保人员中还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现在全国算总账大概四分之一是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是两个缴费政策,企业职工缴费比例是单位20%、个人8%,个人参保缴费比例是20%,个人参保缴费基数一般比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要低,大约是60%。对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其他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又做一个加权平均,平均缴费工资水平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90%,以此来计算各地的上解额就更符合实际了。我们对上解的基数是做了认真考虑的。
此外,另外一个指标是上解人数,也就是在职应参保人数。目前各地参保人数有水分,并不是我们工作不扎实,而是很多地方参保人员原来已经参保了,但是因为流动就业,已经离开这个省到另一个省去就业,这些人数在参保人数里,但实际并没有缴费。所以现在考虑以各地的企业就业人数和企业参保人数的平均值来核定。这样能够兼顾实际的参保情况,也解决了部分地方参保人数里虚高的成份。随着下一步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推进,对在职应参保人数我们将逐步扩大到覆盖常住人口的全民参保计划的数据作为基数来核定。
他明确,在资金拨付方式上,中央调剂基金实行以收定支,也就是当年筹集的资金全部拨付到地方。拨付时根据筹集调剂基金的总额和全国离退休人数计算一个人均拨付额,然后再乘以各地离退休人数来拨付资金。这样做既简单明了,也做到了公平统一。所以根据这个办法,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参保职工和就业人数多的省份上解的资金就较多,离退休人数多的省份得到的拨付资金也多。
他进一步指出,通过制度的内在机制就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在养老保险负担较轻的省份和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的省份进行调剂,达到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的目的,也达到了东部发达地区来支持中西部和老工业基地省份的效果。人社部做了初步测算,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抚养比情况相似的省份,贡献或者受益的金额是大体相当的。这样的制度设计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应该说也是稳妥的,各地都是接受的。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