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省、滁州市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等文件规定,天长市结合“三定方案”,对照招投标领域法律法规,理清市发改委(公管局、粮储局)与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业监管部门的权责边界,拟定了《天长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工作机制及保障措施。
有关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天长市发改委(公管局、粮储局)作为天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将行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的其他职责。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天长市委编办将指导市发改委(公管局、粮储局)与相关部门及时调整、公布其权力清单,确保各部门依法履职、阳光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