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

访问次数: 2311        作者: ahjgbzw                发布时间: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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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林长制工作平台与检察机关智慧公益诉讼平台衔接互通,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专业支持,将检察建议整改情况纳入本级政府考核……日前,安徽省检察院、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联合下发意见,对省级层面建立起“林长+检察长”机制作出规范。据悉,这是全国首个在省级层面建立起的“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

双方下发的《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共确立了信息共享、工作会商、“两法”衔接、公益诉讼、联合督办等七项具体工作机制。据安徽省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介绍,检林双方信息共享便捷高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得到有力支撑、检察建议刚性足是该《意见》的最大亮点。

该《意见》规定,检察机关通过林长制工作平台与智慧公益诉讼平台的衔接互通,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对重要涉林工作部署、重大涉林政策、重大涉林案事件及涉林执法信息等实现高效的信息共享。为推进涉林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有效衔接,《意见》要求有关成员单位将涉林案件线索移至公安机关后,应及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立案情况开展监督。对于涉林领域非诉执行案件,有关成员单位可商请检察机关予以监督,以促进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涉林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修复。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理检察建议,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工作。检察机关通过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尽快修复。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

为便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意见》要求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提供调阅、复制执法卷宗、出具专家意见等必要的专业支持、技术协助和工作配合。根据办案需要,检察机关亦可从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成员单位中聘请业务骨干参与涉林案件办理工作。

为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成员单位涉林履职行为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的,应当及时抄送同级林长制工作机构。对于有关成员单位出现逾期不回复或整改不力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林长制工作机构,由林长制工作机构配合检察机关督促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对有关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意见》还要求各地探索在重要生态区域建立“林长+检察长”组织体系、检察院在同级林长制工作机构设立生态检察官工作站(室),推行检察长参加同级林长会议、参与巡林巡查,以协同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据了解,今年6月底前,安徽省各设区的市将全面构建“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到今年年底前,全省各县(市、区)将全面建立起这一工作机制,从而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同向发力的林业生态保护新格局,增强护绿、增绿、管绿、用绿、活绿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