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歙县坚决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严格贯彻“编制就是法制”要求,积极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一是领导带头学。通过县委常委会、县委编委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方式,加强对《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及配套政策文件的学习,以上率下带动学,带头维护机构编制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任前谈话学。各乡镇、县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新任谈话时,将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要求纳入其中,增强其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抓住重点学。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构编制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条款摘录,汇编成《学习小册》,提供给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组(党委),便于其理论学习中心组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提高学习效果;同时,对新任的乡镇、县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送上一本《学习小册》,为其重视和抓好机构编制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四是培训组织学。结合党校教学、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等机会,县委编办负责同志和股室负责人前往辅导,讲解《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五是送学上门学。教育和卫健系统,涉及人数多,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点领域和部门;县委编办及时梳理教育、卫健系统历年来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政策文件,汇编成册送上门,以便两部门加强系统学习,有效避免因时间跨度长、人员调整等原因而造成“业务断档”,推动其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法治意识和专业能力。六是面对面深学。《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第15条明确规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起草或者制定文件涉及机构编制工作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事前征求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意见。未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作出规定的,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废除涉及干预机构编制事项的条款。”为坚决维护机构编制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对县直部门起草相关文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时,县委编办均严格审核,并“面对面”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学习机构编制法规、制度相关条款,做到“见事说法”,把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宣传融入日常具体工作中,做到“融在日常、抓在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