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访问次数: 6727        作者: ahjgbzw                发布时间:201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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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13〕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6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51号),设立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
    5.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食品生产许可职责(由省级许可的除外)下放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将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职责下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下放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医疗毒性药品收购、经营(批发)企业审批职责下放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和运输证明核发下放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批职责下放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
    1.承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2.承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
    3.承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
    4.承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
    5.承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将设在省卫生厅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及强制检验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落实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市、县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参与制定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建立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法公布重大食品药品 安全信息。
    (三)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化妆品等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省政府以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和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工作。承担食品药品专业资格考评有关工作和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指导并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综合协调处。
    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政策研究,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依法办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有关行政审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食品生产监管处。
    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承担全省食品生产环节监管制度建设,监督实施食品生产环节的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七)食品流通监管处。
    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承担全省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制度建设,监督实施食品流通环节的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八)食品消费监管处。
    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承担全省食品消费环节监管制度建设,监督实施食品消费环节的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协调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任务。
    (九)药品化妆品注册监管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化妆品标准,以及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承担部分药品、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化妆品注册的审查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注册等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生产以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分析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 和不当行为。
    (十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分析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环节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十二)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十三)风险管理与新闻宣传处。
    承担全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全省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工作。拟订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 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四)稽查处。
    建立完善全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市县稽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大违法案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监管工作。
    (十五)应急管理处。
    推动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市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建立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十六)科技和标准处。
    组织实施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监督实施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标准。参与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拟订有关中药饮片炮制 规范。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7名(含巢湖区划调整安置人员编制5名、纪检监察人员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使用的行政编制,控制在行政编制总数 10%以内)。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卫生厅副厅长),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组副组 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食品药品稽查专员4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省农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省卫生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1.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卫生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卫生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 评估,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卫生部门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五)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 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省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商务厅负责拟订全省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省商务厅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省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机关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 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