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编办部署全省中等职业学校重新核编工作

访问次数: 3159                        发布时间:200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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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办部署全省中等职业学校重新核编工作

 

近日,省政府出台《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7]23号),该《暂行办法》是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文件,对于合理配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该《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省编办印发了《〈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136号),全面部署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重新核编工作。

《实施意见》指出,中等职业学校重新核编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素质教育为中心,切实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体制、机构和运行机制改革,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规范机构设置,合理使用人员编制,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办学特点、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实施意见》要求,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重新核编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机构编制、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要在全面清理现有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新的编制标准重新核定;要坚持编制管理与学校布局调整、人员结构优化、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取得综合效应;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中职教育资源现状以及自然环境特点等情况,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核定工作。

《实施意见》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各级各部门不得突破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和总量,不得在总量外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其他各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对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中等职业学校的兴建或停办,要在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超编进人、超限额增设内设机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等的学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及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