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将非煤矿矿山行业管理职责划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督执行国家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有关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管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信息、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工作;管理相关财务和国有资产;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地方标准;拟订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规划科技处。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较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按照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较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六)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准入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地方性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有关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