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部分省属高校“三定”工作的通知

访问次数: 6890                        发布时间:200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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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部分省属高校三定工作的

通   知

 

皖编办〔2007167

 

 

省属各有关高等学校:

近几年来,我省高等教育快速发展,高校规模急剧扩大,办学层次不断提高,其中4所普通高校由中央下放我省管理,8所普通专科院校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1所成人高校改制为普通本科高校。为切实规范这部分高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经研究,对上述13所普通高校开展“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三定”的范围和对象

(一)4所中央划转省管的高校:安徽理工大学、安徽工业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淮北煤炭师范学院;

(二)8所升格为本科的省属高校:皖西学院、淮南师范学院、巢湖学院、黄山学院、铜陵学院、滁州学院、宿州学院、池州学院;

(三)1所由成人学院改制为普通本科高校:合肥师范学院。

二、关于“三定”的内容和要求

(一) “三定”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专职科研机构和附属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任务;人员编制总额;各机构人员编制及编制结构比例;领导干部职数;各机构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形式等。

(二)“三定”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相关高校要高度重视机构编制的重新核定工作。要充分认识机构编制核定工作对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统计测算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各校的“三定”的工作。

1、坚持 “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三定”工作中,各校要对学校原有的各类机构和人员进行清理,尤其要规范各类机构的职能界定。对不按规定设置的机构要坚决予以撤并,对职能相近的或重复设置及规模过小的机构予以合并。校本部机关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综合、监督、服务职能,要将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的职能从机关分离出来,交由系、部或社会组织承担;要注意理顺和解决各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清和工作扯皮问题,加强各类机构的沟通、合作,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

2、大力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要严格按照《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对高校教职工进行全面的清理,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认真清理占用和变相占用高校教职工编制的各类人员,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促进高校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3、进一步推进高校内部改革。各相关高校要以此次开展“三定”工作为契机,加大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要切实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校长的法定代表人地位和依法管理的各项权力和义务;要科学设置岗位,做到因事设岗、职岗相符,要规范岗位职责,强化岗位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党政管理人员、教师、教辅人员、科研人员的不同岗位工作量、上岗条件及岗位待遇;要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加强考核,竞争上岗。

4、切实加强高校机构编制管理。在这次相关高校机构编制重新核定工作中,要严格执行高等学校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和集中统一管理的制度。要坚决禁止超编进人、超限额增设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超比例配备非教学人员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健立健全本校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机构编制的自我管理能力。

(三)“三定”工作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此次部分高校的“三定”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00712月底前完成。各相关高校应于10月底前提出初步方案,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各相关高校在申报方案的同时,要附学校原机构编制批文、专业设置批文、在校学生数报表等材料,中央下放高校还须附学校下放相关文件、地方接收协议等,升格、转制院校还须附学校升格、转制批文等。

三、关于“三定”工作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

(一)关于编制总额核定问题。中央下放我省管理的4所普通高校和8所由专科升格为本科的普通高校的人员编制总额以省编办皖编办[2006]95号文件核定的人员编制数为准,此次暂不予重新核定。合肥师范学院的人员编制总额,以2006-2007学年度在校学生数(标准生数)为基数,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高校人员编制核定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二)关于内部机构设置问题。高校内设机构包括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和专职科研机构以及学校附属机构。党政管理机构包括校本部机关内设的各类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口,可采取合署办公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做法。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有关章程规定设置,不列入校本部机关内设机构序列;教学院系在限额内由高校自主设置,凡达不到规定的设置条件的要调整合并。教学辅助机构、专职科研机构和学院附属机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规定设置。

(三)关于各类人员编制核定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和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党政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主要用于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其编制不超过学校人员编制总额的12%,其中党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编制按2.5:6.5:1的比例配备;教学机构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专职从事教学和应用教学人员,以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为主兼做党政或其他工作的教学人员,其编制不低于学校人员编制的65%;教学辅助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在图书馆、电教中心、计算机中心以及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其编制可占学校编制的18%左右;科研机构人员编制主要配备在专职科研机构工作的专职科研人员,其编制应占学校人员编制的5%左右。学校附属机构人员编制按有关编制标准另行核定,不计入学校总编内。

高校可根据需要,酌情在核定的学校人员编制总额内按一定比例预留一部分机动编制,用于引进人才、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等特殊情况。

(四)关于领导职数问题。央下放我省管理的4所普通高校和8所由专科升格为本科的普通高校的校级领导职数以省编办皖编办[2006]230号文件核定的校级领导职数为准,此次暂不予重新核定。合肥师范学院的校领导职数,以2006-2007学年度在校学生数(标准生数)为基数,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高校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党政管理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和专职科研机构的领导职数按13名配备,根据管理范围和工作需要具体核定;教学院系领导职数一般按24名配备(含专职和兼职党总支书记)。

特此通知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教育厅

 

2007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