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访问次数: 5762                        发布时间:20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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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三)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县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县政府。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六)增加按规定监管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和省级国有文化资产职责。增加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涉外财政、债务等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与省地方税务部门共同上报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草案;在国家规定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收政策调整建议。

(三)负责全省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省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有关政策和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相关制度办法,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六)拟订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制定全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编制省级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

(八)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

(九)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全省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和监缴(不含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监管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和省级国有文化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及预算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安徽省财政厅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政务和有关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闻、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部分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

分析预测全省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承担物价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相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三)税政条法处。

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退税的建议;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四)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负责全省收支预算编制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省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承担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省财政预算;编制全省财政年度收支决算草案;拟订全省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制度办法。

(五)省直预算编制办公室。

承担省直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工作;承担省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级部门预算项目库和基础信息库管理工作。

(六)国库处。

负责全省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及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和政府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省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相关制度办法;管理省级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总预算会计和预算外专户会计核算;负责全省和省级年度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负责省级财政国库资金调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工作。

(七)行政处。

承担行政、党派团体以及外事、旅游、质监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牵头拟订行政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经费(包括外事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非贸易外汇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八)政法处。

承担政法、省军区、武警、人防、工商、地税等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九)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计划生育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办法;拟订新闻、出版发行和电影行业的有关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省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经济建设处。

承担发展改革、交通、国土资源、住房和建设、环保、安全生产、粮食、供销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和项目安排;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一)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承担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二)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和执行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基金)的监督管理。

(十三)企业处。

承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商务厅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研究提出支持全省企业和有关行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贯彻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四)金融处。

拟订地方金融类机构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按规定监管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拟订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和服务地方经济的相关财政政策;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类业务;承担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

(十五)国际债务管理处。

办理财政部转贷给省政府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参与有关贷款项目的申报、评估、执行、监督和检查,并负责落实还贷;承担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的有关工作。

(十六)农村财政管理局。

指导全省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拟订乡镇财政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指导和监督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有关涉农资金。

(十七)会计处。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工作,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办法,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承担国有资本收益(不含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征收和监缴工作。

(十九)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处。

拟订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审核资产配置,按规定审核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项;监督管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指导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十)财政监督检查局。

拟订全省财政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办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和财政财务管理情况;承担监督检查全省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反映财政收支管理和重要财政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监督检查局设综合审理处、检查一处、检查二处,均为副处级建制。

(二十一)政府采购处。

拟订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办法并监督执行;拟订并调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审核监督省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监督省级政府采购活动;指导市县政府采购工作。

(二十二)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综合改革处)。

承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拟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和配套措施办法;承担农村综合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方面的有关工作。

(二十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省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

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