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访问次数: 4583                        发布时间:20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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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职责。

(三)将负责福利企业年检职责下放给市、县民政部门。

(四)将承办全省涉外婚姻、涉外收养和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留学生的婚姻登记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负责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拟订优抚相关政策、标准和办法;审核报批烈士称号,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担省双拥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地军供站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使用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六)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牵头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拟订行政区划管理相关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的有关办法;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按规定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省内重要和跨省市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有关工作。

(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措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和协调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标准;指导社会福利事业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和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儿童收养和殡葬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一)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宣传和综合性文件起草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规定,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实施民政普法教育;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登记管理的相关政策办法;按照管辖权限承担相关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优抚处。

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承担烈士称号审核报批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和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五)安置处(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有关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政策;指导退役士兵、伤残军人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各市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扶持就业工作;协调部队军运和指导军供站的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干休所(军休中心)的建设工作。

(六)救灾救济处(省生产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救灾救济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承办组织协调减灾抗灾救灾工作,落实防灾减灾规划;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救灾信息系统管理;承办灾情调查、核实、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担境内外对省政府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承办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督促、指导基层开展有关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中央财政补助、省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救助资金分配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司法、住房、教育等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以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福利机构内孤儿、弃婴涉外送养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新办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和福利企业技改项目申报工作,指导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管理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导六十年代精减老职工和上海下放居民救济工作。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省社区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和协调村(居)务公开;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指导开展城乡社区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社区专职、兼职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做好城乡社区图书室援建和管理工作。

(十)区划地名处(省地名办公室)。

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有关办法;拟订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省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研和境内县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处工作;编制全省行政区划图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负责地名管理工作,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承担省内重要和跨省市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有关工作;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公告。

(十一)社会事务处。

拟订婚姻登记、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婚姻、涉外收养和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留学生的婚姻登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婚育宣传和妇女儿童保护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婚姻、收养登记机关和殡葬单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部门预、决算及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工作;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和民政物资、基建、技术改造贷款等计划的落实情况。

(十三)双拥联络处。

拟订双拥工作规划及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活动,推广先进典型;协调军政、军民关系,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承担慰问部队的有关工作;承办省双拥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民政系统教育、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民政厅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