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徽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访问次数: 9034                        发布时间:20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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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挂省宗教事务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增加负责宗教方面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六)加强指导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2.起草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聚居地区,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3.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5.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6.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7.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8.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9.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10.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11.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宗教事务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

2.研究宗教理论和省内外宗教现状,负责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

3.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4.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5.指导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6.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7.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和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8.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信息宣传、安全保卫、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等工作;承担民族、宗教界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管理民族宗教工作经费;承担省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联系兼职委员单位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研究,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措施,组织推动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三)监督检查处。

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研究民族宗教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民族一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等专项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参与拟订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民族经济交流与合作。

(五)民族二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参与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和有关专项资金;协助承担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工作;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民族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宗教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教职人员培养、教育工作;指导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市、县和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

(七)宗教二处。

承办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基督教界人士,指导教职人员培养、教育工作;指导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市、县和基督教团体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

(八)宗教三处。

承办天主教和其他宗教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界人士,指导教职人员培养、教育工作;指导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市、县和天主教团体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

(九)人事处(外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参与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培训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选拔推荐工作;承办协调处理少数民族对外及对港澳台交往有关事宜,承担宗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审批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