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流浪乞讨救助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访问次数: 7226                        发布时间:200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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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编办〔2005177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立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的需要,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和《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4号令),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流浪乞讨救助机构编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按照合理布局、按需设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省、市和部分县级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省级救助站与合肥市救助站合署办公,17个省辖市和界首、明光、桐城、天长等4个县级市分别设置救助站;其机构规格市为科级、县级市为股级,列入同级民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其他县级市和县不再设置救助站。省救助站名称为安徽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各市(含县级市)救助站名称统一规范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二、主要职责。安徽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跨省接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协调工作,指导全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各市(含县级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并按规定执行跨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接收、护送任务。

三、人员编制。安徽省救助站与合肥市救助站合署办公,不另核定人员编制。其他救助站根据工作任务、管理区域和所辖人口等因素综合核定事业编制:合肥市救助站40名,蚌埠、宿州、芜湖、安庆市救助站2530名,阜阳、淮南、六安市救助站1520名,亳州、淮北、巢湖、宣城、马鞍山、铜陵、池州、黄山、滁州市救助站810名。界首、明光、桐城、天长市救助站24名。不设救助站的县(市)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由同级民政部门承担,其中50万人口以上的县配备专项事业编制1-2名,专司该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省救助站工作经费由省财政每年按跨省接送流浪乞讨人员实际发生额拨付;其他救助站及50万人口以上县配备的专职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加强管理。全省流浪乞讨救助机构和人员编制重新调整后,省编办要会同省民政厅做好全省救助站的布局调整和指导工作。市、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配备人员,妥善分流超编人员,坚决辞退临时聘用人员。要着力做好人员素质的提高和结构优化工作,加强管理,强化服务,确保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2005年10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