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撤并部门原所属事业单位调整的意见

访问次数: 7849                        发布时间:200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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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编办[2004]116

 

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9号)和《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编[2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原所属事业单位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的原则

     按照政事分开、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改革的方向,以及分类调整、对口划转、人随事走、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好省直撤并部门原所属事业单位调整工作。

     撤并部门事业单位原承担的职责任务,在合理界定的基础上,实行分类调整。凡主要职责任务划转有关部门的,其机构、编制和人员成建制划转,部分职责任务划转的,按人随事走的原则,部分划转相关部门;凡任务相近或重复设置的机构,予以裁并。同时,撤并部门原所属事业单位的划转、合并、调整要与新组建部门事业单位调整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考虑,达到调整布局和结构,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搞好人员分流和安置,推进以人事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改革,提高工作效率。

二、调整的方案

     撤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调整的范围,包括原省经贸委、省委企业工委(省属企业国资办)、省外经贸厅、省乡镇企业局、省体改办等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其调整方案是:

(一)保留并需改变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

撤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对口划转、人随事走的原则,划转到并入部门或新组建部门的,列入该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原省外经贸厅管理的事业单位归属于新组建的省商务厅管理;原省乡镇企业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归属于省中小企业局管理;原省经贸委管理的事业单位分别划归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管理。

(二)合并重组的事业单位

1、撤并部门所属任务相近的事业单位,予以压缩建制,整合资源,优化结构;

2、撤并部门所属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予以合并重组。

三、实施步骤

省直撤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调整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按照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统一要求,由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要求于20049月底前完成。具体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7月底之前完成实施方案的拟定。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提出所属事业单位调整实施方案并报省编办。实施方案要将事业单位分为两种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类,保留并需改变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要提出其机构、职能、编制、经费预算和隶属关系调整的意见。

第二类,合并重组的事业单位,要提出具体的合并重组的方式、职能、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形式和管理归属等意见。

(二)8月底之前完成对实施方案的审查。省编办对有关部门报送的事业单位调整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涉及合并重组的事业单位要逐个查验。

(三)9月底之前完成审批工作。省编办对省直各撤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提出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调整方案,报经省编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2004713